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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作聪明 自食其果——何晓彬偷逃个人所得税案始末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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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13
第10版(财税金融)
专栏:

  自作聪明 自食其果
  ——何晓彬偷逃个人所得税案始末
  陈慧民
  1997年末,厦门市开元区法院审判庭座无虚席,法院依法审理何晓彬偷逃个人所得税案。
  当自作聪明将自己送上被告席上的何晓彬,听到对他判刑一年半和罚款7万元的判决书时,他再一次落下了眼泪。
  1996年9月,厦门市地税局在对厦门某进出口公司例行税务检查时,从账面上发现一个名叫何晓彬的人曾在年初受聘于这家公司进行房屋中介活动,从1月—8月共收取劳务服务费高达273218.50元,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他本人也不曾到税务机关申报。此时,何晓彬已离开公司,厦门市地税局稽查人员请与何晓彬一起受聘的一位同事,帮助联系何晓彬几次,何晓彬对此表现得相当冷漠。他当时已经回到老家安溪,认为税务员不会千里迢迢找到他。
  1996年12月12日,在一直无法与何晓彬联系上的情况下,厦门市地税局在《厦门日报》第一次登出《税务稽查公告》,他的一些朋友早已将此转告何晓彬,何晓彬在后来对自己的辩解中说道:我是想来缴纳税款的,可是手里没有那么多资金,就想过一段再说。对纳税,他竟认为可以等手头上宽裕了再说。实际上,这还是他对自己的开脱之词。1997年初,他就到了深圳,认为时间一长,这件事就会不了了之。地税机关一面想给他提供一个上门纳税的机会,一面也在这段时间里利用各种方法将何晓彬的劳务收入情况了解清楚。1997年6月16日再一次在《厦门日报》发出《税务稽查公告》通知何晓彬他的偷税案已基本查结,要他到税务机关接受处理。
  厦门市地税局将此案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并决定移送公安机关,何晓彬个人所得税案,成为1997年新《刑法》实施以来厦门市公安机关接手的第一起涉税案件。
  案情刚进公安局大门,那些替何晓彬说情的人也接踵而来。但法就是无情的,厦门市公安局长亲自布置,这个任务落到了经保处的刑侦大队,由大队长王永煌亲自挂帅,抽调了精干的警员组成了专案组,对这只“税老鼠”撒开了法网。
  在公安局快侦快破这个案件的同时,厦门市开元区检察院就提前介入了该案,在地税局积极配合下,他们深入了解了案情,并迅速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何晓彬对自己的偷税行为供认不讳,在审判庭上宣读的悔过书中,他这样对法庭说:以后我再从事各种工作都会主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早一些这样认识,何晓彬,他今天又怎会走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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