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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写不留神 官司找上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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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8-12
第12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书写不留神 官司找上门
  潘家永
  时下,订合同、制商标、写借据,已成为生活中的常事。然而,由于动笔者做事不认真,用字造句不留神,从而引起不少法律纠纷,有的甚至给自己或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某市法院1997年受理的950起经济、民事纠纷中,有292起是因为书写随意、文字错讹、多字漏字、标点用错、用语不规范而引发的。
  少一字,一纸合同赔10万
  某市橡胶二厂向某县废品站订购废旧塑料50吨,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废品站将货运至该市火车站,由橡胶二厂到车站提货。但废品站经办人朱某在填写“货物发运签”时,却将收货单位填写成“某市橡胶厂”,少写了一个“二”字。结果该批货到站后,被停工待料的某市橡胶厂领回用于生产。废品站发货后在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一直未收到货款,遂向市橡胶二厂催要。市橡胶二厂经到火车站查询,方知对方发来的50吨货,已被市橡胶厂提走,遂电告对方,并拒绝付款。县废品站慌忙派员前往某市橡胶厂要求返还原物,橡胶厂则表示无法返还,只同意按价付款。
  市橡胶二厂因没有按期收到该批货物,不能按期履行与客户订立的供货合同,被客户罚了违约金,损失较大,便要求废品站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由于索赔不成,遂向法院起诉,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废品站双倍返还定金6万元,并赔偿市橡胶二厂经济损失4万元,原合同不再履行。
  “货”成“贷”,贷到货款才付款
  某制衣公司与外地一家商场签订一份服装购销合同,双方经拉锯式的讨价还价后终于达成协议:货款20万元,卖方交付服装后买方即付清货款。作为卖方的制衣公司按合同规定,按时送货,并要求买方及时付款。谁知,买方却拿出双方签订的合同书,反诘道:合同书上明明写着“贷到付款”,现我方还未贷到款,故无力支付。待卖方拿出己方持有的一份合同书细细一看,果真是写着“贷到付款”而非“货到付款”的字样,只好大叫倒霉。因法院认定合同有效,这样,买方何时贷到20万元贷款,卖方何时才能实现债权。
  少标点,双方生意未做成
  某钢窗厂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一份钢窗购销合同,由钢窗厂向建筑公司供应800只钢窗,由钢窗厂送货,结算方式是汇票。当谈到“货到付款”一条时,双方总觉得这4个字不太妥当,于是,一方提出在“货到”与“付款”之间加一个“全”字,表述为“货到全付款”,另一方表示同意。合同开始履行后,钢窗厂向建筑公司送去第一批钢窗400只,并要求对方付款,为此,双方发生争议。钢窗厂认定是“货到,全付款”,因此,对方应支付这批400只钢窗的全部货款。而建筑公司则坚持理解为“货到全,付款”,即必须在800只钢窗全部运抵时付款。由于双方各执己见,协商不成,故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虽属有效合同,但因关键条款不清,产生歧义,引起纠纷,双方均有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该购销合同终止履行,建筑公司归还钢窗厂400只钢窗。
  误一点,有口难言吞苦果
  某县侨联实业公司曾派职员沈某去呼和浩特市,与一家皮货收购站签订一份价值150万元的羊皮购销合同。合同上写的是买方付款之后的4至5天,卖方开始供货;在质量方面,要求所供羊皮都在4尺以上,且不能有剪刀斑(即刀伤疤痕)。可是,执笔人却把质量要求这一条文写成“供羊皮每张4尺以上、剪刀斑不要”。订约之后,卖方按照条款中的顿号,把意思释为“每张4尺以上的和有剪刀斑的羊皮都不要”。因此,供给买方的货,除无剪刀斑外,每张都是不到4尺的小块羊皮。本应使用逗号,而错用了顿号,优质差价达十几万元。侨联公司虽然诉诸法院,但无奈是白纸黑字,只好接受这败诉的判决。更为严重的是该公司与其他地方签订的连环合同也无法履行,承担着违约的责任。
  “一字之差”类型的合同,有的确实是由于当事人双方粗心大意、落笔不留神所致,但也有的是属于骗买骗卖的性质。有些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故意隐晦地做起文字游戏,诱使对方受骗上当。在商场上奔波的人们,当你提笔签约时,务必把握好手中这支笔,谨防“一字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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