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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不该发出的文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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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15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来信)
专栏:调查汇报

  一份不该发出的文件
  本报记者 王斌来
  今年2月12日,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技术监督局以牡技监发(1998)4号文件的形式,给各科室下发了《牡丹江市技术监督局办案经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这份文件不仅规定了各科室全年完成万元以上大要案的数量,而且对执法科室从罚没收入中提取办案经费的比例和其他二线科室经费提取办法做了详细规定。接到反映后,记者前往牡丹江市调查。
  文件何以发出
  在牡丹江市技术监督局,记者看到了这份文件。文件中明确规定,除完成政府下达的指标外,四个执法科室全年要查处万元以上大要案73起,并且将任务具体分解到各科室。在办案经费考核分配办法部分规定:各执法科室从查处大要案罚没收入中提取5%作为办案经费;执法科室在差旅费、复印费、车辆燃料费、话务费不超支情况下完成四项主要指标,每个执法人员加提800元办案经费;执法科室超过万元大案基数指标20%,每超额20%部分加提1%办案经费;执法科室其他收费,经局长办公会议定后计拨。对其他科室经费提取也规定:标准科科内收入按代码全额收入2.5%提取费用,在完成任务而差旅费、复印费等不超标的情况下,年末按二线科室一次提取办案费的平均值;法规科为全局完成新闻投稿任务、执行案件数达100%、回款额达90%以上、行政复议案件正确率达100%,按2.5%提取执行费用;完成以上指标按二线科室一次提取办案费的平均值,完不成时,按完成任务百分比适当扣减办案经费。
  按照这一文件规定的办法,从文字上理解,各科室可以直接从罚没收入和收费中提取办案经费。记者就此采访了市技术监督局局长吕清华。吕清华告诉记者,这一文件是为了完成日益繁重的执法任务,本着奖勤罚懒的目的,经局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下发的。一方面,社会上假冒伪劣商品泛滥,造成企业间竞争不平等。另一方面,案件没等处理,讲情的就接连不断,有的甚至还威胁、跟踪执法人员。加上办案经费严重不足,有些案件办不下去。在执法力度不够的情况下,为了调动执法人员和其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加强内部管理,才决定改革以往办案经费使用上的大锅饭办法。这一做法,并非从罚没收入中直接提取办案经费,而是在财政拨款的基础上,在技术监督局内部按此标准将办案经费经考核分配。
  如此管理欠妥
  为弄清这一文件所规定的办法是否符合有关法规和财务制度以及技术监督局实际执行情况,记者走访了牡丹江市收费局和财政局。据收费局副局长袁贵彤介绍,技术监督局1997年共收取统一代码费等5种费用15万余元,基本上能够按月上交收费局,未发现自行坐支、截留费用问题。据了解,技术监督局职工曾到收费局反映,技术监督局在收费上一直是一人开票兼收款,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袁贵彤认为,按财务手续来说,钱票应当分离,为此事他还给技术监督局财务科长打过电话。财政局副局长訾华在接受采访时说,国家规定执法部门的罚没收入必须纳入预算,如数上缴财政。经费不足部分可以打报告申请,由财政部门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决定。技术监督局在文件中将办案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的提法与国家政策法规有出入,不太妥当。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1995年1月,财政部《关于下达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预算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也明确指出,各项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必须严格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执行,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单位下达执收执罚指标。
  好事应当办好
  牡丹江市技术监督局的领导认为,他们下发这一文件的出发点是把有限的经费用到刀刃上,是在经费管理制度上的改革。但遗憾的是,如果真要照此执行,客观上不仅很难控制罚款额,而且容易诱发为多要办案经费而滥罚多罚的行为。作为正式下发的文件,其内容和措辞是经不起推敲的。当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历史时期,由于法制尚不健全,假冒伪劣商品层出不穷,不仅使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正常的企业经营步履维艰,而且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技术监督局作为国家专门的技术执法部门,肩负着净化市场、服务企业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重要职责。对市场上出现的假冒伪劣商品,技术监督局和其他执法部门应分工合作,共同努力,尽可能地予以打击。罚款不是目的,只是一种处罚手段,如果办案只为罚款创收,就有可能使打假变成假打。
  从一个单位内部来说,把工作量与经费使用结合起来本无可非议,但把罚没收入和办公、办案费用绑在一起,按罚没收入计提办案经费的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因为全年办理多少起万元以上大要案,罚没多少款项,不可能也不应该事先确定,只能取决于实际情况。当然,在目前假冒伪劣商品猖獗,办案经费不足的情况下,积极设法解决矛盾是件好事,但绝不能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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