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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被盗打 责任由谁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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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15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电话被盗打 责任由谁负
  颜梅生
  去年5月,李某收到邮电局一纸电话费收取通知单,通知李某应交纳4月份电话费1756元。李某大惊,因为从3月底至4月底一直出差在外,电话费不可能有这么多,就持单位证明到邮电局交涉。邮电局经复核,告知李某金额未错。由于李某仍坚持异议,邮电局便派员进行线路检修。结果发现李某户外一隐秘处有割破电话线的痕迹,显然,电话曾被盗打。但经公安机关侦查,一直未破获是谁盗打。因对电话费的双方承担责任各执己见,于是诉讼到法院。
  法院经调查裁定,李某不承担被盗打的电话费用。
  首先,李某对户外线路不存在维修、管理义务。一方面,户外电话线路的架设、规划是邮电部门的职责,李某并无此职权;另一方面,户外电话线及其他设施的所有权属于邮电局,邮电局在享有占有、使用、处分、收益权的同时,当然地具有为确保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尽管理、维修的义务。李某却无此权利,按照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他也就不承担义务。据此,本案电话被盗打的损失,应属邮电局未尽到维修、管理之责所致。
  其次,邮电局收取的电话费必须是用户的实际通话费用,李某对电话被盗打部分的费用产生不存在违法性。违法行为是指对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违反,即违反了某种义务或对某项权利造成损害。本案中,李某不存在违反法定义务或损害某种权利的问题。
  第三,李某对电话被盗打不存在过错。一方面,他并不希望或放任电话被盗打事件的发生;另一方面,他因无法预见何人、将在什么地方割破电话线,何时盗打电话,也就不存在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之说。在侵权民事责任中,过错是最基本的因素,在李某不具过错的情况下,让其承担民事责任,在理论上是说不通的。如果仅仅以电话的使用权来认定李某存在未尽到管理自己电话职责之过错,既否定了邮电局对户外电话线管理、维修的职责,也否定了民法上过错的含义,明显于法无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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