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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代理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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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16
第10版(理论)
专栏:学习通信

  进一步完善代理制
  赵振华
  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要深化对外经济贸易体制改革,完善代理制,扩大企业外贸经营权,形成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法律关系,只要代理人是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就要直接承担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外贸代理制是指有外贸代理权的公司或企业(代理人),根据无外贸经营权的公司、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进出口业务的一种法律制度。
  和传统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我国的外贸经营方式实行的是买断式的收购制,这种外贸经营方式对我国经济发展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人为地割断了生产企业与国际市场的联系,不利于生产企业参与国际竞争。同时,由于外贸企业处于垄断地位,缺乏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的动力和压力,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代理制是社会化大生产和专业分工深化的产物,是世界公认的一种有效的外贸经营方式,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它有利于国有外贸企业经营方式的转变,自觉地提高服务质量,根据国际市场的需要,主动参与和帮助生产企业开发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力的新产品,促使外贸企业在市场机制下谋生存、求发展;有利于生产企业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在更大的范围内和更深的层次上参与国际分工和交换,使生产企业充分利用两个市场、两种资源,扩大对外贸易,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有利于生产企业和外贸企业以经济利益为纽带进行密切合作,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我国自80年代中期开始推行代理制,取得一定进展,但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转变传统观念,树立和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对外贸易观,这是完善代理制的前提。要转变依赖国家扶持发展外贸的传统观念,树立通过优质服务和积极竞争取胜的进取意识;要破除部门观念,使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形成一般代理、地区独家代理和总代理等多种形式的新型的工商关系、农商关系。
  加快制定和完善代理制的法律和法规,规范外贸代理行为,明确委托人和代理人的义务,保护委托人和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外贸代理制的实施,这是进一步完善代理制的法制保障。
  加快赋予生产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这是推行外贸代理制的基础。生产企业只有获得进出口经营权,才能根据国际市场的需要组织生产,才能在自营和代理之间进行选择。只有当大量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委托人出现,外贸企业才有可能充当代理人。我国因大多数企业没有外贸经营权,导致可代理的市场非常有限,要培育外贸代理市场,就必须使更多的生产企业拥有外贸经营权。
  加快外贸企业的改革,降低外贸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外贸企业的经营效率,这是完善代理制的关键。我国的外贸企业普遍存在债务负担过重、冗员过多等问题,有的甚至长期亏损、资不抵债。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外贸企业进行改革,使其成为具有良好的对外资信、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优质的售后服务和多元化融资渠道的外贸专业公司。
  加快制定与代理制相关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为完善代理制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推行代理制是产销关系的一场变革,涉及生产、流通、税收、金融、外贸等许多方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争取各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如实行代理制后,将加大生产企业的资金占用,这就要求银行对签订出口协议的生产企业给予积极扶持。各项政策和措施的制定要依据市场经济规律,通过经济杠杆调节和利益驱动,使委托和代理双方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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