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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房地产价格指数定期公布制度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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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18
第2版(要闻)
专栏:

  我国实行房地产价格指数定期公布制度
  新华社北京4月17日电(记者李安定、唐虹)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近日首次向社会发布了房地产价格指数,并明确自1998年开始,国家正式实行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和定期向社会公布制度。此举对政府加强我国房地产价格总水平的监测与市场调控,对企业合理确定投资方向等具有重要意义。
  据了解,“八五”以来,由于受1992—1993年房地产开发过热和通货膨胀的影响,房地产价格上涨较快,特别是房价涨幅过高,抑制了大多数普通居民的购房需求,加上盲目投资和住宅建设布局不合理等因素,造成了大量商品房空置,成为当前制约房地产市场和住宅建设进一步发展的重要原因。最近几年,国家计委和各级物价部门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精神,通过采取整顿建设项目收费、严格地价及商品住宅价格监管、指导租金改革等措施,逐步加强了房地产价格调控工作,对稳定房地产价格总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按照国务院提出的关于促进住房制度改革、使居民住宅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要求,加强和改善房地产价格调控的任务还很艰巨,迫切需要建立全面、准确、及时反映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化的指数体系。为此,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从去年下半年开始,在全国部署开展了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
  房地产价格体系在统计指标设置上,分别由房屋销售价格指数、土地出让价格指数和房屋租赁价格指数三大类构成,具体又由若干分类分项价格指数组成,如房屋销售价格指数由商品房、房产交易、公有住房三小类13项价格指数组成。在统计报告期设置上,房地产价格指数划分为季度价格指数、半年度价格指数和年度价格指数。1998年先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暂不包括拉萨)等35个大中城市开展房地产价格指数编制工作,并选定了近4000个采价点进行采价,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房地产交易机构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统计局将于每年1月、4月、7月和10月联合向社会发布上年全年和当年各季度及半年的价格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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