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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 今年重点对七部法律进行执法检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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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21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决定
  今年重点对七部法律进行执法检查
  新华社北京4月20日电 (记者汪金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委员长会议今天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重点对7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这7部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是:农业法、水土保持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根据委员长会议批准的1998年执法检查计划,对每部法律实施情况的检查,均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检查组。执法检查组组长由副委员长担任,副组长由相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担任,组员从常委会委员中确定。各执法检查组可以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有关专家、法律实施主管机关和地方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参加工作。赴地方检查时,可分成若干小组。
  为保证执法检查工作顺利进行,委员长会议要求:第一,执法检查组应认真做好检查前的准备工作,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执法检查具体方案;熟悉和掌握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收集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前期调研。第二,执法检查组要认真听取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汇报。必要时,可就有关问题组织专题汇报或座谈。第三,执法检查组要深入基层、深入实际、深入群众,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等行之有效的方式,了解和掌握法律实施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第四,执法检查组要在组长主持下,写出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对所检查法律实施状况的全面评价、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等内容。第五,执法检查报告由组长向常委会会议汇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法律实施主管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委会组成人员可就法律实施中存在的重要问题提出质询。
  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由委员长会议委托常委会办公厅书面交法律实施主管机关。有关机关应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并在6个月内将改进措施以及取得的效果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同时,要组织中央和地方的新闻单位对执法检查进行有声势有力度的报道。检查中发现的好的典型经验要充分宣传,重大典型违法事件及其处理结果也可以公之于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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