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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原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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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11-18
第3版()
专栏:

我国国家机关组织和活动的原则
熊锡元
我国宪法确定了我们国家的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以此为出发点,详尽地规定了我们国家机构的组成部分,规定了国家机关的产生、组织、活动及其相互关系的基本原则,使国家机关进一步民主化。这是过去建政经验的总结和发展。
为宪法所规定的我国的国家机关,是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国家机关。它们的组织与活动基本上是根据社会主义民主主义的原则。
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本质和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任务,决定了我国国家机关的统一性。
我们的国家机关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主权的直接体现者,是国家机关统一的组织。全部国家权力集中于人民代表大会,其他国家机关的权限都是从人民代表大会得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把国家的立法权和行政权统一起来,决定国家一切重大问题,实现国家权力的高度集中。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至高无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也都具有全权地位。人民代表大会和其他国家机关,又实行下级服从上级、地方统一服从中央的原则。
我国国家机关的统一性,又在于它根本否定
“分权”原则。各种国家机关,都体现着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劳动人民的意志,都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都要根据劳动人民的利益和建设社会主义的任务来确定自己的职能与活动方针。这种统一性的原则是不可动摇的。自然,统一性并不排斥必要的分工,并不否定在实现国家权力时所需要的多种多样的形式。为了便于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任务,必须分设性质不同的国家机关。按宪法规定,我们的国家机关一共有四类,即: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相结合的)、执行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其中以国家权力机关占首要地位;在国家权力机关的统一领导下,我国国家机关构成一个严整的体系。
我国国家机关一切活动的目的,乃是为了巩固人民民主专政,实现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建设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原则,是由上述任务决定的。这些原则如下:
一、中国共产党是我国国家机关的领导核心
党的领导,是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础,舍此就不可能保证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正确性和统一性。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有组织的先进的部队,它代表全国人民和各民族的利益;党处理一切问题,都是从劳动人民的利益出发。历史事实表明:中国人民革命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取得胜利;我国的人民民主制度,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建立和巩固。中国共产党是人民民主专政体系中的核心,人民民主专政体系中各组成部分必须在党的领导下才不致模糊方向、才能有效地实现专政的任务。现阶段党的使命在于把本阶级和全体人民引向一个目标,即建设社会主义。党是保证实现国家过渡时期总任务的领导力量。
党的领导力量的源泉,在于它是为无往不胜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所武装;在于它实行严格的集体领导,密切联系人民群众,不断在批评与自我批评中壮大自己。党制定政策,进行一切活动,都是依据客观法则,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因此党能正确地解决革命发展每一时期的具体任务。
党对国家机关领导作用的最高表现,在于国家机关解决一切重大问题时都是按照党的创议和指示。当然,党组织不是国家机关,不能代替国家机关。毛主席早就指示过:“党的主张办法,除宣传外,执行的时候必须通过政府的组织。”(井冈山的斗争)党通过国家机关中的党员干部,采用说服的方法,使这些机关自觉地接受党的政治领导。党的领导作用表现在:(一)党对政权机关工作的性质与方向给予确定的指示;(二)党通过政权机关及其工作部门实施党的政策,并对它们的活动实施监督;(三)党挑选和提拔忠诚而有能力的干部(党与非党的)到政权机关中去工作。
现在,党号召增强党的团结,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党的统一性与纪律性,才能更有效更有力地实现政治领导。中国共产党的团结,是对于帝国主义和反动派的沉重打击,是实现过渡时期总任务,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伟大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保证。
二、劳动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及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的原则
苏维埃社会主义国家的缔造者列宁一再指示:为了实现真正的民主,不仅要使人民群众独立参加投票和选举,而且要使人民群众参加日常的国家管理工作。列宁把广大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看成为建设社会主义重要因素之一。
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了我们国家管理的人民性与民主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所以能够成为我国的适宜的政治制度,就是因为它能够便利人民行使自己的权力,能够便利人民群众经常经过这样的政治组织参加国家的管理……。”(刘少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我国人民通过民主的选举制度,选举代表组成代表机关来行使自己的权力。这些代表都是人民中的优秀分子,出身于工农的人很多;旧社会中不能参加国家管理的少数民族、妇女、军职人员也都能选举自己的代表到国家权力机关中来。
我国人民参加国家管理是多方面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上述的最基本的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之外,还有:(一)在各种国家机关中担任职务;(二)参加国家权力机关和其他机关的各种辅助性的工作;(三)参加各种群众性的组织如工会、青年组织、妇女组织、合作社、民主团体等,这些组织把广大群众团结在国家机关的周围,辅助着国家机关的日常工作,成为国家机关不可缺少的助手。人民讨论宪法草案,也是参加国家管理工作的重要表现。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活动的监督,是宪法规定的权利之一。选民和选举单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随时撤换自己所选出的代表,是人民有效地监督国家机关活动的集中表现。此外人民还可以通过社会团体、各种会议、报刊等等,揭露国家机关工作中的缺点,提出改进意见。
五年来的事实证明: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我国人民群众,不仅能破坏旧制度,而且能创立新制度,这就根本驳倒了资产阶级和国民党关于“下层老百姓”不配管理国家、“国民行使政权需要训导”的谬论。我国国家机关之所以具有无穷的生命力,就在于它和劳动人民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有最广泛的群众基础,从而有最高的威信,最大的号召力量与组织力量。这种民主制度比排斥劳动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的资产阶级制度要优越万倍。
三、各民族权利平等的原则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和苏联一样,我们不仅宣布了民族平等,而且实际保障国内各民族行使他们的各种权利,首先是平等地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现在,宪法所确定的有关民族问题的基本原则,更为国内各民族平等地参加国家管理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它在我国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中明显地反映出来。我们的民主选举制度,没有对民族与种族的任何限制,而且特别照顾少数民族的权利。这样就保证了少数民族代表参加国家权力机关,真正当家作主。在中央与地方的国家机关中,也有许多少数民族干部担任职务。
民族区域自治是保证国内各民族参加国家管理的基本政策,宪法第二章以专门一节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自治机关都行使宪法第二章第四节所规定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它们享有充分的民主权利来管理本民族地方的事务
(参阅宪法第七十—七十二条)。宪法又保障各民族在诉讼中的权利平等原则(宪法第七十七条)。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过程中,我们一直掌握了“自治机关的民族化”这个中心环节。五年来,我国培养了少数民族干部十四万多人,从而为发展民族区域自治积蓄了一支有生力量。
应该指出,国家机关又是帮助各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文化的有效工具。由于历史上反动统治阶级的长期压迫和摧残,少数民族在经济上文化上一般还比较落后。我国现在已经做到了使国内各民族在政治上法律上一律平等,今后还必须继续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逐步使各民族达到经济上和文化上的平等。
四、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最根本的原则,而由宪法加以固定(宪法第二条)。它包括民主制与集中制两个同等重要、不可分割的方面,构成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我们的集中,实质上是体现真正民主的有效形式。毛主席说:“只有这个制度,才既能表现广泛的民主,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高度的权力;又能集中处理国事,使各级政府能集中地处理被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所委托的一切事务,并保障人民的一切必要的民主活动。”(论联合政府)
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民主集中原则,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一)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选举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选民负责并报告工作,代表可以被选民或选举单位依法随时撤换。(二)国家主席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权罢免主席;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法院和检察机关都对产生他们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国家权力机关和人民的监督。(三)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立法和行政统一的工作机关,专有立法权并直接控制行政机关(国务院);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仅议决重大问题,而且也是真正有权力的工作机关。(五)在国家机关内部及国家机关之间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各地方统一服从中央的原则。(六)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指示和命令,对下级国家机关具有拘束力,下级国家机关必须遵行;上级国家机关按照法律规定,可以停止、改变或撤销下级国家机关违法或不适当的决议、指示和命令。(七)国务院以下的各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人民委员会)实行双重隶属制,即各级人民委员会都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八)民主集中制保证中央统一集中的领导和地方的首创性、主动性相结合,保证全国任务和多种多样的地方条件相结合。
非常明显,建立在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我国国家机关,和苏联及人民民主国家的国家机关一样,同属于社会主义民主的类型,而和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及官僚集中制根本对立。
五、人民民主法制的原则
严格遵守人民民主法制,是我国一切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人民民主法制是实现人民民主专政的有效手段,是保证建设社会主义的必要条件。人民民主法制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它以国家所规定的行为规范来为经济服务。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就建立了革命法制,利用法制镇压了反革命,实行了各项社会改革,教育了人民,巩固了人民民主专政。现在必须进一步加强和运用人民民主法制,以保障经济建设和各种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顺利进行。我们通过了宪法,也就把人民民主法制提到一个更高的阶段。宪法乃是人民民主法制的基础,在这个基础上我们的革命法制将要日趋完备。
人民民主法制的要求和实质,就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严格地坚决地遵守并执行法律,遵守和执行国家行政机关的法令;国家管理机关必须把自己的活动置于严格的法制基础之上,一切活动都必须是适法活动,即必须按照国家权力机关所规定的程序和职权范围来进行工作。
为什么我们必须遵守法律?为什么我们要把巩固人民民主法制当作一个重要任务?这是因为:
(一)我们的法律反映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劳动人民的意志,不遵守法制,便是破坏人民自己的意志,妨碍公共意志的实现,这样便会削弱人民民主专政。(二)我们的法律是根据对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而制定出来的,违反法律,其结果势必阻碍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三)法律是实现政策的工具,人民民主法制是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联系的,它对国家计划的实现起直接的保证作用。(四)法制是巩固和发展人民民主的一个重要条件,为了保证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上的权利,必须遵守法律。
过去我国人民长期处于反动统治之下,根本不重视剥削阶级的法制是必然的,可以理解的。现在对待人民自己创造的法律、建立的法制,就必须以主人翁的态度来遵守。加强国家机关和公民的守法精神,是保证建成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今天社会主义改造事业日益发展的条件下,党和政府特别重视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工作。社会主义改造事业的范围愈广泛,阶级斗争便愈尖锐,因而革命法制的意义也就更加显著。目前革命法制的锋芒,就是朝向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残余分子,朝向将被消灭的阶级中的坚决反革命的分子。“我们的宪法和法律越有威力,我们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越有威力,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就越有充分的保障,而人民的敌人就越要受到严厉的打击。”(周恩来:政府工作报告)
六、社会主义计划化的原则
我们的目的是建设社会主义,我们的经济基本上是按计划发展的。当然,目前我国还存在着私有制的经济,所以在计划的范围与程度上和苏联的国民经济计划化还有不同。但是,随着社会主义经济和社会主义工业化的发展,随着非社会主义经济成分逐渐被改造,我国国民经济的计划化在范围和程度上会日益扩大加深,这是没有疑问的。
我国人民民主政权,一开始便剥夺了官僚资本企业,使之变成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主义经济成分,因此就产生了国民经济有计划按比例发展的法则。这一法则使国家有必要并有可能去计划社会生产。宪法同样表述了这个原则:“国家用经济计划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造……。”(第一五条)
我国国家机关,是使国民经济按计划发展的一个主观力量。显而易见,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历史任务,决定了我国具有经济组织与文化教育工作的职能。我国国家机关是创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工具。宪法第四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通过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保证逐步消灭剥削制度,建立社会主义社会。”五年来,我们依靠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恢复了国民经济,进行着国民经济的社会主义改造,从一九五三年起开始了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并已取得重大的成果。当然,国家机关在这种活动中要依靠对客观经济法则的认识和利用。
我国国家机关既然具有建立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作用,因此它的组织与活动也必然要合乎社会主义计划化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实质,就是国家机关根据国家计划来指导国民经济的发展,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和社会主义改造。宪法规定: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决定国民经济计划(第二十七条第九款),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也有权规划地方的经济建设(第五十八条)。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各部门管理机关则组织并保证计划的执行。法院对破坏国民经济计划者给予惩罚。国家权力机关、检察机关和国家计划机关都对国民经济计划是否切实执行实施监督。现在,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已经以立法手续确定下来,成为宪法原则之一;而国民经济计划一经制定之后,也就成为法律。因此,国家机关的活动必须遵循国家计划,破坏国家计划便是违反法律。这是必须强调的。
实现过渡时期的总任务,是一个比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更深刻更广泛的革命。这个革命由国家政权自上面来领导,由人民群众从下面直接支持实现。属于上层建筑物的政法制度和国家机关,由于它比其他上层建筑现象更接近于基础,所以对基础的作用就更加显著更加巨大。我国国家机关是消灭旧制度,建立新制度的工具,它将积极帮助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的形成和巩固,促进生产力的强大发展,保证我国能够通过和平的道路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因此,我们必须遵循毛主席的指示,努力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而一切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按照上述民主原则来进行,乃是强化人民的国家机器的首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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