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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房无证惹官司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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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22
第12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售房无证惹官司
  张胜利
  1993年7月,鸿达公司在一家晚报刊登广告,称其预售的富贵大厦商品房1995年8月交付使用。王某看到鸿达公司的预售商品房广告后,于1993年8月13日、23日与鸿达公司先后签订了两份购房合同,购买两套鸿达公司的商品房,王某按合同规定先后向鸿达公司交纳购房定金共计4万元。1994年1月20日,王某又向鸿达公司交纳第一期购房款2.1万元。在王某付款后不久,富贵大厦就因种种原因停工。王某得知此情况后,多次找鸿达公司要求退款,而鸿达公司却拒不退款,双方为此发生纠纷。王某于1997年7月一纸诉状将鸿达公司推到被告席上。
  1994年11月15日,建设部令第40号发布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开发经营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承购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售楼广告和说明书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二十六条规定:“商品房的预售方,持有土地使用证,也投入一定的开发建设资金,进行了施工建设,预售商品房的,在一审诉讼期间办理了预售许可证明的,可认定预售合同有效。”在本案中,被告鸿达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刊登售房广告,又未在一审诉讼期间办理预售许可证明,是造成纠纷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对王某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王某与鸿达公司所签订的两份预售商品房合同无效,应予解除。鸿达公司在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王某的购房款及定金共计6.1万元,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承担本案诉讼费33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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