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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除再就业的体制障碍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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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27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观点

  破除再就业的体制障碍
  王元璋 彭晓峰
  再就业的体制障碍,指的是由于体制原因而形成的下岗职工重新就业的障碍。具体来说,就是指所有制的结构、差异及其相关体制因素而使职工再就业遭遇困难。体制障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各种所有制之间未真正实现地位平等引起下岗职工再就业困难。部分下岗职工受传统体制影响很深,认为非公有制经济是“补充”,宁愿呆在国企而不愿“降格”去集体,宁愿呆在集体而不愿“委屈”自己办个体,进私企。即使愿意办个体、办私营,不是挂靠国企就是以集体名义注册,非换“性质”不可。
  二是所有制之间存在利益差别,尤其是国企几十年来“铁饭碗”一贯制,职工享受住房供给制、集体福利、公费医疗,还可以评职称;此外工龄可以连续计算等。相反,在私营、三资企业或许收入较高,却缺乏足够的保障,不够稳定,也无那些福利。下岗职工当然“人往高处走”,盯着国企不放。
  再就业的体制障碍的根源是所有制的不平等。
  要破除这种由所有制原因而形成的体制障碍,我们认为,有以下几种措施和方法:
  首先,应切实使广大职工转变观念,所有制优越之争只适合于所有制具体行业的适用,而不存在一个价值判断问题。
  其次,应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作为一个重要的、长期的经济战略,不能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当作权宜之计。在信贷、股票上市、债券发行等政策上应做到各种所有制一视同仁。
  第三,政府应同等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职工,不仅要解除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的职工的所有制身份,而且要取消临时工、合同工、固定工的身份差别。所有职工都是一种身份,都要与企业签订合同才能上岗。
  第四,大力推进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不管是在国企工作,还是在其他类型企业工作,其工龄都应连续计算,其养老、医疗、住房等在原国企享受的福利要采取有效的途径转移,以鼓励下岗职工到非国有制单位就业。力争在短期内把各类社会保障制度覆盖到国有、集体、三资、私营和个体经济单位,为企业富余职工分流和人员流动创造条件。
  第五,切实保障在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职工享有同公有制企业职工一样的劳动权利、人格尊严,对克扣工资、延长工时、恶化劳动环境、侵犯职工权益的行为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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