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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价格猫腻,违法!——《价格法》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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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27
第12版(市场专题)
专栏:

  搞价格猫腻,违法!
  ——《价格法》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不正当价格行为主要包括价格垄断、价格欺诈、价格歧视和牟取暴利等。
  价格垄断
  价格垄断,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直接利用价格限制竞争的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主要表现为经营者联手控制价格和采取低价倾销的手段排挤竞争对手等形式。前者如某些城市的一些商业企业,互相串通,达成价格协议,把家电等工业消费品价格人为地维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上,限制正当的价格竞争。后者如某些生产企业为了排挤竞争对手,先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待挤垮竞争对手并垄断市场后再把价格提上去,既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利益,限制了竞争,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前不久,上海市价格主管部门对当地牛奶经营企业低价竞销的查处,即属这方面的案例。今年元旦后,上海各品牌一升盒装纯鲜牛奶,出现竞相降价销售,有些超市的商品标价低于销售成本。个别品牌商品在同一商场一天内六次降价竞销,甚至悉数收购对手同类商品。过度竞销不仅有损市场运行秩序,还必将损害以至破坏生产基础,最终会损害企业和消费者共同的长远利益。
  价格欺诈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主要有:
  (1)虚假降价,指谎称降价而实际上没有降价的行为。如虚假宣传,伪装削价行为;虚拟原价,谎称降价,实则提价的行为等。
  (2)模糊标价,指故意用模糊语言、文字、计量单位等表示价格的行为。如以虚假的优惠价、折扣价、处理价、最低价以及其他虚假的价格信息,引诱顾客进行交易。
  (3)两套价格,指经营者对同种商品或服务恶意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行为。价格欺诈行为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
  价格歧视
  价格歧视,通常指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相同等级、相同质量的商品或服务时,使同等交易条件的接受者在价格上处于不平等地位。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就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对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实行不同的交易待遇,例如对具有同等条件的甲、乙企业,对甲可以实行批量作价,对乙则不允许享受批量作价;或对甲可以讨价还价,对乙则不允许;或因甲是本地企业,乙是外地企业就实行不同价格待遇等,从而构成价格歧视行为。价格歧视使条件相同的若干买主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妨碍了它们之间的正当竞争,具有限制竞争的危害。因而,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规基本上都对它作出了限制。
  牟取暴利
  牟取暴利,是指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额利润,它不包括经营者通过改善管理、降低成本、增加科技投入而获取的合法利润。从价格方面反暴利,就是规范价格竞争行为,制止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的价格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取巨额利润。认定牟取暴利,一方面要看手段是不是正当,另一方面要看所得利润是不是巨额。如果手段不正当并获取了巨额利润,即属牟取暴利。为此,1995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发布实施了《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各地相应制定了具体的实施细则,规定了认定暴利的具体界限。
  此外,《价格法》禁止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还有:
  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
  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哄抬价格、变相涨价和变相降价,都是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
  (计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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