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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一份公证书 免遭损失数百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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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28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公证视点

  手持一份公证书
  免遭损失数百万
  不久前,上海某报刊登的一则并不醒目的消息使上海A银行又惊又喜:惊的是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因金融案发已被公安、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殊不知,这家公司正是A银行的客户!喜的是幸亏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严格把关,才使A银行借贷给这家公司的数百万元款项免遭“灭顶之灾”。
  去年夏天,一家挂靠区属企业的民营公司向A银行申请贷款,按照银行规定,民营公司提出以地处市郊结合部的正在建造中的住宅房作为抵押物。A银行草草与这家公司拟定了期房抵押合同,为取得法律的保护,A银行又来到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申请办理抵押贷款合同公证。
  民营公司向公证处提供了证明材料,证明其住宅房的合法性,然而公证员并未盲目轻信书面材料,在责任感的驱使下,公证员驱车来到远在城乡结合部的民营公司正在施工中的期房现场,对该房的现状进行实地调查。
  现场的勘验使公证员大吃一惊,建造中的住宅房竟然没有土地证!原来,这块土地在规划蓝图中属外环线,土地的使用权属至今如一团“雾水”。民营公司来了个“先下手为强”,他们从区政府处得到了“白条”,匆匆忙忙盖起了住宅房。
  尽管施工现场热火朝天,公证员的心头却掠过了一丝不安:这家公司的资信程度和还贷能力令人怀疑,住宅房的竣工将后患无穷!违法建造的住宅房水、电、煤等市政配套工程短期内将难以到位,住宅房又怎能顺利出售?当这家公司无力还贷时,用眼前竣工后无法出售的住宅房抵债,银行又怎能以房兑币呢?既然作为抵押物的住宅房存在问题,公证处显然不能公证,已经向银行申请借贷的民营公司必须另外提供可抵押的财产,才能保证这一借贷活动的成功,究竟是否还有何物作抵押呢?
  经过询问,公证员提出查阅民营公司的财务账簿。经过仔细查账,公证员意外地发现,这家公司几年前曾经购买了交通银行的若干股份。
  结束调查后,公证员向银行献上良计,住宅房作抵押风险太大,不如改为以民营公司所有的股份作权利凭证直接交债权人质押,以保证银行利益不受损失。
  几周以后,A银行与民营公司几经磋商,终于采纳了公证员的意见,双方办理了质押合同公证,在公证员的提醒下,银行又按规定办理了质押登记。
  事情的发展果然不出公证员所料。半年后,这家公司的法人代表“东窗事发”,公司借贷的A银行款项到期后已无力归还。面对债务缠身的民营公司,A银行再次来到了公证处,要求进一步提供法律帮助。
  原来,A银行当时办理质押公证时双方协商一致,同时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它不仅具有法律认可的证据力,而且具有与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书同等的强制执行效力。一旦债务人不按照经公证的合同履行义务时,A银行可以不经诉讼程序,直接持公证处出具的执行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公证员的指导下,A银行持公证处出具的执行文书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就在诸多银行为民营公司催讨债务,纷纷状告该公司而奔波时,A银行很快通过法院,将民营公司在交通银行的股份转到了自己的账下,顺利实现了债权的清偿。
  公证处为银行出谋划策,为信贷安全严格把关的精神使A银行感激不尽。银行行长专门致电上海市长宁区公证处表示谢意,银行对公证在预防欺诈、防范风险中发挥的作用更是刮目相看。(马刚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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