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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就业的保障——再就业的形势和对策(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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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29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时政经纬

  失业保险就业的保障
  ——再就业的形势和对策(三)
  本报记者 陈晓钟
  在实现再就业工程中,失业保险发挥了保障和促进就业的两大功能。
  中国人民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郭国庆教授说,失业现象是现代经济中难以避免的问题,建立能适应经济发展和劳动力环境的复合性失业保障体系,历来是世界各国政府致力实现的目标之一。
  在我国,建立完善的失业保障体系,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课题。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建国初期。我国的现行失业保险制度是在1986年以后开始建立的。当年国务院颁布了《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对国营企业职工实行职工待业保险制度,即现在所说的失业保险制度。1993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以后各地又依据本规定和自己的实际情况作了补充规定。这标志着失业保险事业发展到了新阶段。
  我国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虽然建立的时间不长,但在促进经济发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保持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例如四川省是一个人口大省,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十分突出,就业环境一直不宽松。经过10多年的努力,失业保险体系的框架已基本形成。失业保险实施范围由过去单一的国有企业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由原来的4种人扩大到城镇各类企业中的所有非自愿失业职工。1997年底全省共有2.02万户企业、320.72万名职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覆盖面占城镇企业职工总数的71.4%,有5.73万名失业人员享受失业救济,同时通过开展各项就业服务,共指导和帮助2.63万名享受失业救济的人员再就业,再就业率达58%。这项工作的成果,对改革与发展、对社会稳定来说,无疑起到了保护和减震的作用。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系主任、劳动所所长安鸿章介绍说,失业保险具有双重功能,一是保障,二是促进,即保障生活,促进就业。通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一方面可以支持企业内部改革,救济厂内下岗和失业人员,扶持企业发展,安置更多的人员再就业;另一方面可以动员社会力量,组织下岗和失业人员开展广泛的转业培训,为再就业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实践证明,把失业救济和促进再就业紧密结合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一大特色,也是今后应坚持的方向。成都机器厂一度因产品积压,生产陷于瘫痪的境地,职工只能领取70%的工资。市就业局调查核实后,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借出10万元,帮助该厂解决职工生活困难,稳定了职工情绪。在恢复生产过程中,失业保险再此开启“安全阀”。在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就业局从失业保险基金扶持生产自救费中一次性借贷30万元流动资金,帮助该厂转产。从此企业渡过难关,走出低谷,逐步走上扭亏为盈的道路。厂长和职工们说,多亏失业保险救活了我们厂。过去认为失业保险是向企业收钱,现在我们真正体会到失业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
  在改革日益深化的今天,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现行失业保险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面临着许多课题。如保险覆盖面有待进一步扩大,非国有企业失业保险刚刚起步;保险金筹集难,基金征集缺乏强制性手段,给收缴带来很大难度;统筹程度不高,互济性差,可调剂的范围小,抵御风险能力弱等。但相信在党中央的领导下,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努力下,再就业工程一定能解决我们面临的诸多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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