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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少年身心健康的法律武器——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草案)简介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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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28
第3版(专版)
专栏:新法快递

  保障少年身心健康的法律武器
  ——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草案)简介
  提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少年违法行为法(草案)》,是1994年开始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会同共青团中央联合起草的。草案包括总则、监护责任、学校教育与管理、行政与社区管理、文化环境建设、司法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八章,共43条。
  该法所称少年,是指14周岁以上至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草案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家庭和学校应当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少年的义务。
  草案在“文化环境建设”一章中规定,少年读物和少年节目不得表现犯罪过程以及其他可能引起少年仿效的不良内容;营业性录像厅、歌舞厅等场所不得对少年开放;中、小学校的体育场、运动场假日对少年开放;少年宫以及其他用于少年文化体育活动的场所和设施不得改变其用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确定的纪念馆(地)、烈士陵园等革命传统教育基地,在节日、纪念日免费接待中、小学校组织的教育活动。
  草案在“司法措施”一章中规定,少年违反治安管理法规情节轻微,或者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可以免予处罚;公安机关设立少年诚实邮箱,接收少年主动送交的非法取得的财物或者违禁品。少年主动送交非法取得的财物或者违禁品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有专门机构或者专门人员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宁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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