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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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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28
第3版(专版)
专栏:法律修改备忘录

  森林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对原森林法第三条第二款进行了修改,增加了对中央投资形成的国有重点林区由林业部直接发放林权证的规定,以控制国有森林资源的流失和破坏。
  二、在原森林法第六条中增设第二款,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三、专门增设了一条关于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规定。
  四、对因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征用林地的,除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外,还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五、增加了一条关于森林公安机关任务的规定。
  六、将天然林纳入到自然保护区的范围内严加保护。
  七、增加了关于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木材的规定。
  八、对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林以及非法收购和运输木材的行为,增加了法律责任规定。(王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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