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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须与精神文明建设同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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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4-29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广告须与
  精神文明建设同行
  近年来,许多内容真实、构思巧妙、格调高雅、弘扬主旋律的广告对社会和公众起到了积极的影响和感染作用。然而,不容忽视的是,一些广告的价值导向、思想倾向和生活方式导向等方面也存在着较突出的问题,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追求贵族化。如买一套某处的住房,就会步入“豪门”,成为“尊贵之王”;穿上某西服,就有“贵族气派”;喝了某种酒,就有“帝王风采”;去某酒店消费,就可“超级享受,无愧人生”。这类广告为社会上的奢靡之风起到了推波助澜作用。
  脂粉味太浓。譬如一些化妆品广告,不是给人一种清洁、清丽的感觉,而是倡导以“娇、艳、媚”为美,过分宣传软绵、轻浮和脂粉气。很多广告为了迎合社会不良风气,即使在与女性无关的商品上,也喜欢用着装“薄、露、透”,挤眉弄眼卖弄风骚的女性形象,使消费者很反感。
  格调低下。如某口服液广告词:“喝了某某口服液,每天给你一个新太太”;某空调广告词:“某某空调对你就像一个好老婆”;某味精广告词:“好太太,人人爱,参加抽奖可得好太太”。
  不宜儿童。有一种以儿童为对象的食品广告,画面为两个男女儿童相依相偎,广告词是“你一口,我一口,甜甜蜜蜜小两口”。这种广告不顾儿童生理特点,不仅有低级趣味之嫌,而且对儿童的身心健康不利。还有的广告出现儿童吹口哨、挥拳头等等画面。
  “洋”味太足。如由国内的企业生产,又是向国内销售的产品广告,却热衷于用洋人当模特;有的广告词不用规范的汉语和普通话,却要滥用外文和洋腔怪调。
  篡改成语。如某西服广告“衣衣不舍”;某饮料广告“饮以为荣”;某蚊香广告“默默无蚊”;某药品广告“咳不容缓”;某自行车广告“骑乐无穷”,等等。这类广告破坏语言文字的严肃性,特别容易对青少年造成语言文字误导。
  凡此种种,偏离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轨道。《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上述问题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个别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片面追求所谓广告轰动效应,忽视了广告的社会效果、社会责任;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广告行业规章、行业自律规则有待于按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河南郑州市商城路2号39信箱
  刘士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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