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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立法呼之欲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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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5-05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记者述评

  如何将个人或集体的英雄行为转变为普遍的社会风尚以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如何避免那些用自己的血肉之躯与犯罪分子、灾害事故作斗争的英雄“流血又流泪”?如何借助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有效地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建立这样一种社会机制已达成共识——
  见义勇为立法呼之欲出
  本报记者 毛磊
  善待英雄,是我们的责任,也是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
  危难关头挺身而出,奋不顾身,是英雄的高尚。面对英雄的困难或窘境视而不见,则是不可原谅的不高尚。
  英雄,期待的不仅是鲜花
  今年1月10日,32岁的吴长全荣获安徽六安地区第二届“精神文明十佳人物”称号。他再次被鲜花和掌声所包围,但却无法改变自己艰苦的境遇。
  从1990年4月26日凌晨1点多钟,在滔滔淮河水中救出落水妇女柏仁珍算起,到去年“六一”儿童节上午从淮河激流中救出10岁的小学生方露露,7年多时间里,安徽寿县正阳航运站职工吴长全共从淮河中救起濒于绝望、无助的生命11条。不管是伸手不见五指的黑夜,还是冰封河面的隆冬,一次次面对挣扎在淮河水中的生命,吴长全都是毫不犹豫地跳进水里,奋不顾身地去抢救落水者。
  然而,吴长全自己却一年年忍受着困苦的煎熬。他一家三口年复一年、日复一日地生活在一艘小小的趸船上。90年代以来他的月工资一直是100多元,直到去年初他由临时工转为大集体工人,月收入才增加到200多元,这要养活妻子和已上小学三年级的女儿,生活的艰难可想而知。
  最近吴长全向党组织递交了入党申请书,其实这份申请书他早就写好了,可他一直认为自己不够条件,不好意思交。有人劝他,荣誉也有了,今后别跳水救人了,万一牺牲了,谁想着你!可他脖子一梗说,“任何时候也不能见死不救,人总要讲点良心。”
  见义勇为,往往会遇到危、急、凶、险,很可能会致伤致残,甚至献出生命,也有可能受到歪风邪气的恶意中伤、打击,声誉受到玷污、侵害。
  这样的情况经常发生:有的地方在对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者授予荣誉、敬献鲜花的一阵热闹之后,对他们的后顾之忧、实际困难,却未注意给予根本解决。致使有些致伤致残英雄往后的工作和生活都难有着落,有的甚至连医药费也无法解决。
  应当说,就英雄本人来说,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是连生命都置之度外的,他们并不计较什么,并不会要求社会对他们回报什么。但当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上遇到个人难以解决的困难,而社会又关心不够时,就难免陷入尴尬。这种情况若改善不力,不但会使见义勇为、舍己救人者吃“哑巴亏”,还会给其他社会成员带来负面心理影响,一些人会因此得出“遇事还是明哲保身好”的消极结论。
  “雷锋”,需要良好生存环境
  上海某繁华路段突有一人病倒街头,过往行人及车辆无数,竟无一人过问相助。最后终有一辆小车停下,跨出车门的竟是一位碧眼金发者。报纸上赫然醒目的标题为《雷锋竟是外国人》!
  雷锋精神永存。但是雷锋在新的形势下遇到了挑战和困惑。你学雷锋做好事,却可能招来麻烦事;你救了车祸伤员,伤者家属却硬指责你是肇事者;你见义勇为流血负伤,医疗费可能没地方解决,伤残了得不到应有的救助。
  雷锋,也需要一个良好的生存环境。显然,改善和营造出一个文明的社会环境,建立起完善的道德监督和奖惩机制,比愤怒的指责更重要。
  于去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造成犯罪分子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这从法律上给予了见义勇为者以支持,有利于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正义行动。
  记者了解到,浙江杭州市见义勇为基金会为进一步解除见义勇为者的后顾之忧,把保障体系延伸到社会保险部门,以无记名的形式为见义勇为者投保80份,每份保险额为2万元。从1993年至今,已先后向22位牺牲和残疾勇士兑付了总额为14.5万元的保险金。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副会长蒋先进对记者说,要求每一个人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并不现实,但社会和国家要做出一种姿态,弘扬什么,倡导什么,使我们的社会形成一种邪不压正的大环境。舍身取义是一种崇高的境界,同时大智大勇也是一种值得提倡的行为。遇到犯罪分子作案,机智地给派出所打个报警电话,想办法动员群众的力量,或将坏人逼进死胡同使其无路可逃,都是见义勇为。“义”不必区分大小,“勿以善小而不为”,关键在于“为”。
  立法,条件时机已趋成熟
  应当说,社会的热情参与和倾力支持是使见义勇为这项中华民族的美德得以发扬光大的保证。
  见义勇为是精神文明中的崇高境界,它不仅需要道德的支撑,还需要法律法规的保障。
  截至目前,全国有近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100余个地级市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保护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条例。犹如雨后春笋一般,为见义勇为立法已成为许多地方立法机关以及政府部门的自觉行动。
  如在全国较早颁布实施的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包括了对见义勇为者的确认,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待遇、奖励等。这一规范性文件,使有关部门执行起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也在全国其他地方产生了很强的示范效应。
  各地先行制定和实施的地方性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的法规、规章,为全国立法创造了条件。在进行全国性立法时,可以借鉴其实施中的经验和出现的问题,使之做到有的放矢。
  去年5月,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邀请全国省一级见义勇为基金会及部分省会市基金会负责人在海南召开了“见义勇为立法研讨会”;去年9月,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邀请有关部门人士成立了“见义勇为立法研究起草小组”,最近已草拟出《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条例》第三稿,在征求各省基金会意见后,现已报送民政部等国家部委征求意见。
  专家学者和科研人员就有关立法理论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如对见义勇为的历史剖析及弘扬见义勇为的现实意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见义勇为的法律界定、见义勇为的构成与类型、见义勇为的立法原则等等。这为全国性立法打下了良好的理论基础。
  更为重要的是,社会各界人士在见义勇为者合法权益需要法律保障的问题上已达成共识。要求法律为见义勇为者护航的呼声日渐高涨。弘扬见义勇为美德,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思想基础,已使全社会对见义勇为立法有了一致认同。
  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会长王芳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见义勇为立法无论在理论上或实践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一,见义勇为立法是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要;其二,见义勇为立法是运用法律手段充分保障见义勇为者权益的需要;其三,见义勇为立法是规范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工作、完善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法律制度的需要。
  制裁,见义不为见危不救
  在人们深为见义勇为者的先进事迹而感动的同时,也要正视一种不正常的现象,有的公民在犯罪分子为非作歹之时,缺乏应有的勇气,态度消极,甚至麻木冷漠、视而不见或溜之大吉;也有人面对国家、社会或者人民群众所遇到的灾难和危险,见义不为,见死不救,甚至“救人先要钱”。这些可卑的行为,同英雄的壮举相比,形成鲜明的反差。这也更使我们增强了对见义勇为精神的尊崇和呼唤!
  一次,陕西宝鸡日报女记者宁丽君在公共汽车上遇到几名手持凶器的歹徒抢劫乘客,她与同伴上前制止,遭到围攻殴打。她大声呼吁周围乘客帮助一同制服歹徒,当时她多么希望周围群众的援助,可是身为共产党员的汽车司机、年轻力壮的男乘务员却在一旁观望。还有的人生怕身上被溅上血而给歹徒行凶腾地方。有的人竟说,他们无非是想弄几个钱,叫他偷去,偷完他不就走了,大家都相安无事。事后被抓获的歹徒也承认,当时如果多几个乘客站出来,他们也不敢那么嚣张。
  当见义勇为者挺身而出时,他们最希望的是少一点“看客”。
  有人说,今天的冷眼旁观者,很可能就是明天的直接受害者。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王伟认为,我们不但要制定法律保护见义勇为者,而且有必要着手研究制定处罚见义不为的法规。见义勇为属于道德领域中较高的层次,因此不可能通过法律的强制使广大群众做到这一点。但是,我们有可能,也应当首先要求共产党员和特殊行业的人员身体力行见义勇为。如果个别共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在危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关键时刻,采取见义不为的态度,就应当受到相应的党的纪律和行政法规的惩罚。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授杨大文说,根据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根据现行宪法有关公民基本义务的规定的精神,见义勇为不仅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在特定情况下,应为而不为,是一种以不作为的形式出现的违法行为,予以必要的制裁在法理上是成立的。当然这方面的立法要慎重,要从实际出发。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一般公民和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有不同的要求,对身负执法之责的公、检、法、司人员更要从严。
  的确,一般公民的见义不为通常属于道德范畴,但如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冷漠会严重败坏政府的形象,为千夫所指,为党纪政纪所不容。江苏省的有关条例对这部分人见死不救、见危不助的行为规定了罚则,直接造成严重后果的将给予行政处分。
  一位诗人说得好,见义勇为的英雄们不是孤独的“美国西部牛仔”,站在他们身后的是12亿有情有义的中国人!
  法律,将为民族正气和社会正气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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