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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再就业纳入法制轨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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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5-07
第2版(经济)
专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谈再就业

  把再就业纳入法制轨道
  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巫昌祯
  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都应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职工下岗和再就业是我国经济发展中必然要经历的一个历史过程,也是一个人口大国面临的比较长期的任务。当前,需要制定相应的法律,把国家解决下岗再就业问题的决策、思想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规范政府的、企业的和个人的行为。这部法律应包括以下内容:
  1.宗旨。解决职工下岗和再就业问题的总体思路、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应遵循的原则等。
  2.职工下岗的条件和程序。除“规范下岗程序、建立申报制度”外,还应明确下岗的条件和对某些特定的人的特殊保护,如配偶一方已下岗的、现役军人的配偶、省级以上的劳动模范等,以防止一些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随意安排职工下岗问题的发生。
  3.建立专门机构。如建立“再就业服务中心”。对“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组成、性质和任务等作出具体的规定。
  4.社会参与。职工下岗和再就业是一个比较长期的系统工程,应该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如社会扶助、建立切实有效的职工再培训的体系等。
  此外还应包括监督体系和奖惩办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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