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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召开座谈会 征求对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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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5-15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全国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工作机构召开座谈会
  征求对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五月十四日电 (记者王雷鸣)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昨天和今天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座谈会,就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中央有关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和专家的意见。
  在日前举行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国务院提请审议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根据委员长会议的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把修订草案全文在报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请以后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参加座谈会的多数代表认为,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资源,对现行的土地管理法进行修改完善是必要的,草案也突出了保护耕地的指导思想,强化了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也有一些单位代表提出,草案有些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有些规定没有注意同其他法律规定相衔接,建议草案中应增加相关规定并注意与有关法律的衔接。
  根据修订草案的规定,我国的土地管理方式,将由现行的分级限额审批制度转变为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这就意味着土地管理方式将进行重大变革。为了使土地管理更有效,有关部门赞成草案作出的这一规定。但对如何执行这一制度,国家林业局、铁道部、交通部、建设部等部门提出,草案中对土地的分类、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变更等内容规定得过于笼统,建议草案对此作进一步修改。
  为了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业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草案规定了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等部门指出,草案中对总体规划本身以及包含的内容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建议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等特殊规划的关系规定清楚,以便在操作中减少交叉。
  修订草案还规定了占用耕地补偿制度。中国社会科学院、农业部等部门提出,草案对此作出规定是必要的,但是对于耕地补偿费的用途等内容规定得不完全符合实际,建议草案对此作出修改。
  参加座谈会的有关部门、党派、团体的代表和专家,还就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中关于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临时用地的管理、土地管理与其他部门的配合、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权属争议等问题的规定提出了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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