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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得罪时就得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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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5-25
第4版(要闻)
专栏:人民论坛

  该得罪时就得罪
  李峰
  朱镕基当总理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一次讲话就提出约法三章,从严治政,要“敢于得罪人”。这被认为是反映了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严治党治国的决心,增加了老百姓对新一届政府的希望和信任。
  “敢于得罪人”,这句似乎一听就懂的话,虽然已音落多日,但细咂其中的味道,仍感触良多。
  由不寻常的人在不寻常的场合讲那不寻常的话,说明为公办事时不敢得罪人的现象,已成值得关注的时弊。这就需要提到国事日程上治治,需要领导人重槌击鼓,率先垂范。一方面,要给那些敢于向违法乱纪等不良现象作斗争者撑腰;另一方面,要向看见损公肥私之事装聋作哑者发出警告:当心,在从严治党治政中,不要因为怕“得罪”他人,而自己成为被“得罪”的人。
  廉洁高效治天下,难免得罪人,必须要得罪人。这是政治学的实话实说。国家和社会是由全体人民的共同利益和相应的法规维系的。每个人的利益、岗位、贡献、需要和思想文化等,又存在着差别。有差别就会有矛盾。正确处理这种人民内部矛盾,领导者有责,每个人应自律。但总会有不讲理、越规者。对这样的人,当然要依理从事,照规矩处置。如果说这就要“得罪人”,那这种“得罪人”不仅难免而且必须。
  当然,如果经过学习教育、批评与自我批评,或正确处置,相关者认错了,改正了,那一时的“得罪”也就不存在了。这又可说是“得罪人”和帮助人的统一论。
  这种由不解、误解到理解、化解,说明得罪人不得罪人,不以相关双方的主观认识为依据,而以客观事实和是非标准为准绳。简单地说,就是用国家、集体和个人正当权益及其相关的法规、政策和科学理论来衡量。
  “敢于得罪人”之“敢”,它的政治内涵是大公无私,坚持真理,照法规办事。站在实事求是的基石之上,谁都不用怕,该得罪时就得罪,最终结果也可能是谁都没得罪。
  举个例子,在公共建设中,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强行搬掉“钉子户”,这是谁得罪谁?“钉子户”可能会讲出许多不搬的理由,认为强搬就是“得罪”他。但不强搬,有关部门就要和“钉子户”一起得罪千家万户。这就存在是“得罪一人,整体获益”,还是“得罪整体,迁就一人”的问题。公理当然应当是前者。如果“钉子户”搬到新家发现,无损还得益,他那一时的不快也就成了自吹自灭的无趣气泡。
  在政治、经济、文化等生活中,是否也存在类似“钉子户”现象呢?如果有,搬“钉子户”之理应是相通的。再扩展点说,在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方面,得罪人不得罪人,此理也应是与之相连的。
  当然,话也得说另一面,无论于公于人于己,在坚持原则的条件下,少得罪一个人比多得罪一个人好。所以,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要讲原则性、坚定性,也要讲方式方法。应多做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做到既分清是非,又团结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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