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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 对乘飞机偷越中国国境的美国间谍案判决书(54)军审字第一号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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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54-11-24
第3版()
专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
对乘飞机偷越中国国境的美国间谍案判决书
(54)军审字第一号
  公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员姚伦
  被告:约翰·诺克斯·阿诺德(JOHN KNOXARNOLD JR.),男,现年四十一岁,美国华盛顿城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上校司令官。在押。
威廉·赫尔·包莫(WILLIAM HU-RL BAUMER),男,现年三十二岁,美国宾夕法尼亚州人,美国远东空军“九一战略侦察中队”少校作战官。在押。以上二人辩护人王厚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员被告:尤金·约翰·维地(EUGENE JOHN VAADI),男,现年三十三岁,美国纽约州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上尉机长。在押。
华莱斯·拉马尔·布朗(WALLACELAMER BROWN),男,现年二十八岁,美国亚拉巴马州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少尉副驾驶员。在押。
埃尔默·弗雷德·刘维林(ELMERFRED LLEWELLYN),男,现年二十九岁,美国蒙大拿州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上尉领航员。在押。
  以上三人辩护人赵希伦公设辩护人
  被告:约翰·伍德罗·布克(JOHN WOODR-OW BUCK),男,现年三十五岁,美国田纳西州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中尉投弹员。在押。
  霍华德·威廉·布朗(HOWARD WILLIAM BROWN),男,现年三十二岁,美国威斯康星州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上士机械士。在押。
  斯蒂夫·爱德华·齐巴(STEVE EDWARD KIBA),男,现年二十二岁,美国弗吉尼亚州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中士无线电员。在押。
  以上三人辩护人黄文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员被告:哈里·马丁·彭介民(HARRY MAR-TIN BENJAMIN JR),男,现年二十二岁,美国明尼苏达州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下士左观察员兼跳伞长。在押。
丹尼尔·柯里斯·施密特(DANIEL CHRIS SCHMIDT),男,现年二十二岁,美国南达科他州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下士中心观察员。在押。
约翰·瓦尔克·汤普逊(JOHN WALKER THOMPSON),男,现年二十三岁,美国弗吉尼亚州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下士右观察员。在押。
  以上三人辩护人陈士正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教员
上列十一名被告因乘用飞机偷越中国国境进行间谍活动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员姚伦提起公诉。本庭根据审理材料,查明:
美国侵略者为了扩大武装侵略、破坏世界和平、加强对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进行间谍特务破坏活动,由美国空军专门建立了进行空投间谍分子的空军联队,为美国中央情报局服务。其中“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就是进行这种活动的联队之一。它的任务就是向苏联和人民民主国家空投间谍分子和接济、接回、联络地面的间谍分子。这个联队于一九五一年七月在美国爱达荷州山家空军基地成立。经过一年的关于收容、空投、补给、联络地面间谍分子的专门技术训练后,为了便于向中国和苏联远东的滨海部分进行活动,特于一九五二年七月调驻菲律宾克拉克空军基地。以后该联队所属维地与查波尔两个机组,又被派参加专以中国和苏联为侦察目标的美国远东空军轰炸机司令部所属“九一战略侦察中队”的活动。维地机组属于“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空中补给中队”。该机组所驾驶的飞机,是能够作长距离飞行专为空投间谍分子而改装的B—29型飞机,机号为四四—六二二一七号。该机机组人员被告尤金·约翰·维地为美国
“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上尉机长;埃尔默·弗雷德·刘维林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上尉领航员;约翰·伍德罗·布克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中尉投弹员;华莱斯·拉马尔·布朗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少尉副驾驶员;霍华德·威廉·布朗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上士机械士;斯蒂夫·爱德华·齐巴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中士无线电员;哈里·马丁·彭介民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下士左观察员兼跳伞长;丹尼尔·柯里斯·施密特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下士中心观察员;约翰·瓦尔克·汤普逊为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下士右观察员。
约翰·诺克斯·阿诺德是美国“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的上校司令官。威廉·赫尔·包莫是美国远东空军“九一战略侦察中队”之少校作战官,并曾乘用飞机多次对我国进行过刺探我国防设施的侦察活动。一九五三年一月十二日约翰·诺克斯·阿诺德在威廉·赫尔·包莫的协助下率领维地机组人员侵入中国东北辽宁省境内,被我防空部队击落于安东市五龙背以西荒湾村的西面;并在五龙背新康村和老古沟等地全部被我捕获。同被告等同机的万·弗尔斯、阿尔文·德·哈特和亨利·德·威斯三名在该机被击落时毙命。被告等所携带的地面用的轻便无线电收发报机一架和各种武器证件、野外用的求生用具等均被我缴获。
“五八一空中补给与通讯联队”系供美国中央情报局对中国和苏联进行空投、接济、联络和接回地下间谍分子等罪恶活动所使用,已经为被告约翰·诺克斯·阿诺德所供认;其所属维地机组配属于美国远东轰炸机司令部“九一战略侦察中队”进行工作,该中队是以中国和苏联为战略侦察目标的。同机内的被告威廉·赫尔·包莫是“九一战略侦察中队”的作战官,并曾乘用飞机多次对我国进行刺探我国防设施的侦察活动,此种事实亦经威廉·赫尔·包莫所供认。该机系在侵入中国境内后被击落,现有获案之飞机残骸及其所携带的地面用的轻便收发报机一架和各种武器、证件、野外用的求生用具等为证。据此,被告等为了执行美国侵略者扩大对中国武装侵略、破坏中国人民民主事业的阴谋,乘用飞机偷越中国国境,进行间谍侦察活动,并企图进行接济和联络美国间谍分子等罪恶活动,这就严重地危害了中国国家安全。证据确凿,已无疑义。
被告约翰·诺克斯·阿诺德为本案犯罪的指挥者,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最为重大,应负主要的刑事责任。被告威廉·赫尔·包莫屡次对中国进行侦察活动,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本应从严惩处,但该被告在审讯过程中尚有悔过表现,酌予从轻处刑。被告尤金·约翰·维地系该机机长,罪责较重,应依法严惩。被告华莱斯·拉马尔·布朗、埃尔默·弗雷德·刘维林、约翰·伍德罗·布克、霍华德·威廉·布朗、斯蒂夫·爱德华·齐巴、哈里·马丁·彭介民、丹尼尔·柯里斯·施密特、约翰·瓦尔克·汤普逊八名情节较轻,均予从轻处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第六条、第十一条及第十六条分别判决如下:
  一、被告约翰·诺克斯·阿诺德(JOHN KNOX ARNOLD JR.)判处徒刑十年。
  二、被告威廉·赫尔·包莫(WILLIAM HURL BAUMER)判处徒刑八年。
  三、被告尤金·约翰·维地(EUGENE JOHN VAADI)判处徒刑六年。
  四、被告埃尔默·弗雷德·刘维林(ELMER FRED LLEWELLYN)、华莱斯·拉马尔·布朗(WALLACE LAMER BROWN)二名,各判处徒刑五年。
  五、被告约翰·伍德罗·布克(JOHN WOODROW BUCK)、霍华德·威廉·布朗(HOWARD WILLIAM BROWN)、斯蒂夫·爱德华·齐巴(STEVE EDWARD KIBA)、哈里·马丁·彭介民(HARRY MARTIN BENJAMIN JR.)、约翰·瓦尔克·汤普逊(JOHN WALKER THOMPSON)、丹尼尔·柯里斯·施密特(DANIEL CHRIS SCHMIDT)六名,各判处徒刑四年。
  六、所缴获飞机残骸、地面用的轻便无线电收发报机一架和各种武器、证件、野外用的求生用具等均予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
审判长 贾 潜
审判员 朱耀堂
审判员 张向前
一九五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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