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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宣布 认可台法院民事判决在祖国大陆的效力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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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5-27
第4版(要闻)
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宣布
  认可台法院民事判决在祖国大陆的效力
  本报北京5月26日讯 记者毛磊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宣布,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民事判决在祖国大陆的效力,在遵守“一个中国”、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基本原则、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人民法院经过审查,予以认可。对台湾地区仲裁机构的裁决的认可,也同样适用这项规定。
  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唐德华介绍了不久前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这一规定今天公布实施。
  唐德华表示,这一规定标志着海峡两岸当事人特别是台湾同胞的民事权益,在祖国大陆将会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司法保护。这对促进两岸民间关系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992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理的涉台民事案件平均每年递增7%,经济纠纷案件平均每年递增26%。与此同时,台湾地区有关法院审理的与大陆有关的民商案件也日益增多。据了解,早在1988年,为了及时、公正地解决历史遗留的问题和两岸交往中出现的民事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就曾对如何审理两岸的婚姻、夫妻共同财产、抚养、赡养、收养、继承、房产、债务等涉台案件中的有关法律问题,作出了重要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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