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7阅读
  • 0回复

夫妻复婚不登记 非法同居被解除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5-27
第12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夫妻复婚不登记 非法同居被解除
  马汝云
  梁某与丈夫郭某于1977年7月登记结婚,1979年2月生一子。后因夫妻性格不合而经常发生矛盾,1983年3月协议离婚。可事后不久,双方又不忍心让孩子的心灵受到伤害,经人调解即以夫妻名义又开始同居生活。但由于双方不知复婚有登记程序,而一直未履行登记手续。在此后的同居生活中,双方又为家庭经济问题争吵不休,直至1998年3月10日,两人不堪同居,梁某遂向法院起诉“离婚”。对此,郭某则辩称,婚生子尚未独立生活,为了孩子希望法律能保护其与梁某继续共同生活。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作出裁决,解除梁某与郭某的非法同居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四条规定:“离婚后双方未再婚,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起诉‘离婚’的,一般应解除其非法同居关系。”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梁某与郭某曾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后又重归于好,但因双方缺乏依法登记的意识,而未再进行复婚登记,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已构成非法同居关系,依法应予解除。郭某要求与梁某继续共同生活的主张,与法不符,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作出解除梁某与郭某的非法同居关系的判决,于法有据。
  由此可见,复婚不登记属于无效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