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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显身手——律师开展刑事辩护纵横谈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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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5-29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走向新世纪的中国律师业

  刑事辩护显身手
  ——律师开展刑事辩护纵横谈
  刘和平
  随着1979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有关刑事司法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工作逐步走上了法制化的正轨,我国律师的刑事辩护业务也蓬勃发展起来。
  铁道部第二工程局工程师卜根良贪污一案曾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卜根良利用业余时间为其他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并得到一定的报酬。在改革开放初期,他的行为被认定为贪污,并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在卜根良入狱服刑近两年时,他的家属委托上海律师翟伟代其申诉,翟律师调查研究后,确认卜根良的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应作为贪污罪处理,代卜根良向法院提出申诉。法院接受了翟律师的意见,依法宣告卜根良无罪。
  福建省平潭县建筑公司工程师翁绳荣,在与他人共同承包某深水码头施工中,吃苦耐劳,尽职尽责,使码头的停泊能力从原设计的500吨提高到1000吨,并节余了上百万元的建设经费,工程还被评为优质工程。按承包规定,他分到了盈利中的1万多元,却被当地司法机关认定为受贿,受到法律追究。翁绳荣委托平潭县律师陈道福为其辩护。庭审中,陈道福律师依据调查收集的大量证据,为翁绳荣作了精彩的辩护,最终使翁绳荣被法院宣告无罪。翁绳荣解脱了,更加努力地投入了新的工作;群众明白了法律的公正和其为改革开放服务的主旨。
  上海公安局侦破一起重大反革命案件,8名被告阴谋武装劫持万吨远洋货轮外逃投敌。著名律师郑传本担任第六被告徐汉勇的辩护人,徐汉勇被指控向第一被告陈某某提供犯罪所需的航海知识。案件发生在1984年,当时的环境下,为反革命案被告辩护,郑传本担着不小的风险,阅卷调查后,郑律师发现,徐汉勇是在不明陈某某犯罪的情况下谈及有关航海知识的,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案件审理中,郑律师不顾个人风险,紧紧抓住反革命罪必须有直接故意才构成的刑法原理,为徐汉勇作了无罪辩护。他的意见为法庭所采纳,在全部8名被告中,其他7名被告均受到法律的严惩,唯独徐汉勇被宣告无罪,当庭释放。这在当时社会中引起了很大的影响。
  山东曲阜发生一起恶性强奸杀人案,司法机关查获了小贩顾新华。一连串表面“井井有条”的程序后,顾新华对犯罪“供认不讳”,并在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曲阜律师孔祥荣担任顾新华的辩护人,一番艰苦的查证后,他在这起经过多少司法人员手的案子中查明了顾新华并非凶手的事实,使顾新华最终被法院宣告无罪。一起险些造成冤杀的恶性事故被避免了,人们又一次体会到律师刑辩的重要。
  即使对罪行严重的人,律师们的刑辩也分毫不差地认真。山西假酒案使多名无辜者丧生,案件惊动全国,主犯们罪不容赦已成定局。开庭审理时,担任辩护的律师们抱着“千古罪人,也要给他个公正的说法”的态度,认真调查,全力辩护,一层层清理了各被告的犯罪情节与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使几名被判处死刑的主犯明白了自己触犯法律的具体内容,更使全国关注此案的人对法律又有了更深一层的认识。
  据统计,1982年我国律师共办理刑事辩护案91091件,10年后的1993年,这一数字已升至191657件。在最近的5年里,我国律师办理刑事辩护案件更高达200多万件,其中仅1997年就达到275188件。我国律师制度恢复以来,广大律师在自身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中,通过刑事辩护,为改革发展、社会稳定、推进法制建设,做出了不可替代的贡献。可以预见,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我国律师刑辩业务必将取得更大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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