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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信用证诈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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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01
第10版(财税金融)
专栏:热点聚焦

  信用证是最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因有银行信用的介入,其可靠性得到加强。但是,国内信用证欺诈案件屡屡发生的事实证明,信用证交易并非十全十美——
  防范信用证诈骗
  本报记者 张炯强
 今年初,上海警方破获了一起特大信用证诈骗案。事情的起因是:1996年4月,上海某进出口公司与金福实业发展公司和银峰实业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为两家公司代理从香港进口累计1400万美元的货物。根据合同,这家进出口公司出面向香港公司开出信用证,香港公司办货后,通过沪港两地银行汇出货物装箱单、提货单、发票、汇票等单据,进出口公司收单后由负责进货的两家公司确认,最后再由“金福”、“银峰”将货款归还进出口公司。交易中,进出口公司可得一笔代理费。
  然而,时隔一年多,照理“货物”早已“进口”,但“金福”、“银峰”两家公司却一直推说货物积压,始终不还货款,致使上海这家进出口公司陷入严重的财务危机。上海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侦查,经过半年的调查取证,案件真相大白。原来,前几年,“金福”、“银峰”公司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已债台高筑,濒临破产,但他们并不甘心,曾是“金融高手”的“银峰”公司老板陆国飚更是玩起了“金融魔术”。他们与香港公司商定,由他们骗取进出口公司的信用证及巨款,而香港公司不用办货。随后,陆国飚自己向银行寄出假的单据进行“贴现”,并通过银行将贴现的“货款”汇入其指定账户。就这样,近亿元人民币流入了诈骗者的手中。
  据了解,信用证是当前最常见的一种国际结算方式。与其它国际结算方式相比,由于银行信用的介入,其可靠性得到加强,这是买卖双方乐于采用信用证结算的主要原因。但是,透过上海这起信用证诈骗大案,人们可以发现,信用证交易并非十全十美。
  上海市外经贸委条约法律处的倪建林告诉记者,由于信用证交易中存在漏洞,近年来,国内信用证诈骗案件正呈增多趋势。其中,受益人(卖方)伪造单据,骗取银行付款,使开证申请人(买方)货财两空,是最常见的一种信用证诈骗方式。上海市这起案件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信用证其实是一份独立于基础交易之外的银行付款承诺。银行处理的仅仅是单据,对货物不负责。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卖方利用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货物,并伪造提单;或者有时提单所载货物与实际货物完全不一样。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付了款,却拿不到货,或是拿到的货与所订的完全不同,成为受害者。对此,国际海事局经常发布公告,提醒一些进口商当心受不法出口商欺诈,特别是一些大宗商品的交易。这些欺诈交易一般有以下显著特征:一是条件对买方特别优惠,引诱买方上当;二是船公司、起运港由卖方指定;三是品质证书由卖方所在地机构签发。总之,就是让买方不易控制货物。
  此外,信用证诈骗中还有买卖双方相互勾结,虚构交易,共同伪造单据的行为,或是直接伪造信用证,这种方式主要目的是为了骗取银行的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往往因买卖双方携款而走或宣布破产,银行很难追回款项。由此表明,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也承担着可能被欺诈的风险。
  那么,该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呢?有关法律专家指出,首先是要进行深入的资信调查,这是信用证交易必不可少的环节。这里包括买方和卖方相互之间的资信了解,也包括银行和开证申请人、受益人之间的资信了解。其中,最重要的是,买方对卖方的资信调查,在没有搞清对方的资信之前,不进行交易。其次,是要规范业务操作。有一套完整的业务操作规则,是杜绝信用证欺诈的有效手段。在做大宗进口交易时,最好到起运港当场验货。对银行来说,规范业务操作显得更为重要,因为假冒信用证的问题经常出在密押、签字不符合要求等方面,要求银行审查时特别谨慎,否则便会带来巨大损失。
  近年来,为打击信用证欺诈,我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法律。1995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惩治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对信用证诈骗罪首次作出了规定。而后出台的新《刑法》195条进一步明确: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了法律武器,有了规范的业务操作,人们有理由相信,信用证欺诈犯罪可以得到有力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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