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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 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避免一起集体上访事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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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02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公证视点

  公证 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避免一起集体上访事件
  日前,江苏省丰县公证处运用公证手段解决了一起36户农民因迁居被追缴耕地占用税的纠纷,依法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一起集体上访事件。
  早在1986年4月,按照村镇统一规划,该县马楼乡徐庄村史菜园队36户村民与村委会签订迁居合同,合同明确规定:该36户村民由原来散居的地方搬至徐庄村东头居住,原居之处砍掉所有树木改为耕地,分给群众耕种。合同由该36户村民签字,村委会盖章,乡规划办盖章作为见证人,县公证处为其统一办理了公证手续,双方相安无事达10余年。
  可在去年5月下旬,乡财政部门在税收清查工作中,发现这36户村民占用耕地建房一直未依法缴纳耕地占用税,就向该36户村民征收。该村36户村民称:他们在1986年按村镇统一规划迁居于此,双方有迁居合同且办理了公证,不应交纳耕地占用税。但是由于迁居已达10余年,原村干部早已更换或不在世,双方所签合同也早已丢失无从查询。没有证据,乡政府准备成立清收工作组予以征收,该36户村民认为这种行为违反中央关于减轻农民负担的文件精神,属于违法行为,意欲集体上访。在此之前,他们先派代表到县公证处讨个公正。
  为避免矛盾激化,县公证处公证员立即从保存12年的公证档案中找出了双方签订的迁居合同及公证书,然后及时赶赴马楼乡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江苏省公证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向财政部门和36户村民明确提出3条处理意见:一、该36户村民的迁居经有关规划部门批准属于合法搬迁占用宅基地;二、双方签订的迁居合同经公证机构公证应受国家法律保护;三、该36户村民的迁居不但未占用耕地而且扩大了耕地面积,其行为不属于《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应征耕地占用税范围。乡财政部门完全接受了这3条处理意见,决定不再征收该36户村民的耕地占用税。公证处依法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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