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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治“庇护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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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02
第11版(法制纵横)
专栏:法制沙龙

  治治“庇护伞”
  王比学
  近年来,人们发现有这样一种怪现象:某些违法乱纪的人依仗身后有所谓“庇护伞”,肆意胡作非为,甚至作恶多端,却往往能逍遥法外。用他们的话说是:“我某某地方有人,你随便往哪儿告,都告不倒我!”
  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庇护伞”有的是个别掌实权的领导干部,也有的是个别执法者。
  试想,某些违法乱纪的人如果没有“庇护伞”的姑息、迁就、纵容、包庇,又怎能如此有恃无恐呢?法律具有其严肃性和强制性,可是在这种人眼里,法律却成了有弹性的橡皮筋。只要有“庇护伞”保护,法律便如同儿戏一般。
  这些充当“庇护伞”的人,轻者丧失了党性原则和法制观念,是严重的失职行为;重者则是徇私枉法,是对法律的蔑视和亵渎。
  从某种意义上讲,整治“庇护伞”比整治几个违法者更为重要。一方面是因执法犯法,理应从重处罚;另一方面是倘若只追究违法者的责任,而不治一治他们背后的那些“庇护伞”,则不足以遏制那些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违法乱纪现象,甚至会影响党和政府以及司法部门的形象。
  党的十五大把依法治国明确作为治国方略,这不是一句空洞的口号,关键是要落实到具体的实践中。“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一人得道,鸡犬升天”的封建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了,现在强调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广大领导干部和执法者,应该在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走在前列,带头树立法制观念,依法办事,尤其是在违法乱纪者前面站稳立场,坚持原则,切不可充当他们的“庇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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