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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要求 依法严惩破坏抗洪救灾犯罪分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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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8-13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最高人民法院要求
  依法严惩破坏抗洪救灾犯罪分子
  新华社北京8月12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出通知,要求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黑龙江、吉林等灾区法院及全国各地法院,在积极参加抗洪救灾的同时,努力搞好审判工作,依法严惩破坏抗洪救灾的犯罪分子,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的正常社会秩序,保证抗洪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知要求,各地法院要充分认识抗洪救灾的紧迫性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性。灾区各级人民法院,在发扬不怕牺牲和连续作战的精神,积极参加抗洪抢险工作的同时,必须密切注视极少数犯罪分子乘机进行各种犯罪活动,破坏灾区社会秩序稳定的新动向,充分运用审判职能,切实做好灾区的安全、稳定工作。
  通知强调,各级法院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救灾的犯罪分子。对抗洪救灾中发生的案件,必须优先办理,坚决打击。打击的重点,一是利用洪灾,实施决水、爆炸、投毒、破坏防洪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二是趁灾打劫,实施盗窃、抢劫、强奸、哄抢救灾物资等侵害公私财产权和公民人身权的犯罪;三是贪污、挪用抗洪救灾款物、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等犯罪;四是在灾区散布谣言、蛊惑人心、聚众闹事等破坏社会治安秩序的犯罪;五是借机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欺行霸市,制售有毒有害生活必需品、假冒伪劣种子等严重影响灾区群众生活和恢复生产的犯罪。
  通知要求,各级法院要加强对审判有关案件的领导。对已起诉的案件,要及时组织精干的审判人员,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下,从重从快,快审快判,对其中依法应从重处罚的要坚决从重处罚,以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对于审结的抗洪救灾中发生的案件,要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公开宣传报道,以震慑犯罪,鼓舞广大群众与犯罪行为进行坚决的斗争,夺取抗洪救灾的最后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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