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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外费负担何时能减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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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03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税外费负担何时能减轻?
  不久前,湖南湘潭市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1997年—1998年税外费负担情况进行了抽样调查。此次共抽查各类个体工商户279户,其中工业企业3家,文化娱乐业54家,饮食服务业73家,批零商业120家,其他行业29家。这些企业1997年税外费实际负担总额相当于上缴国家税收总额的1.5倍。据分析,当前税外费收取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政出多门。在税务局的税收之外,全市有公安、消防、文化、城管、技术监督、电力等27个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有治安管理费、特种行业许可证费、保安服务费、临街摊担占道费、排污费等77种。而湘潭市政府批准的部门仅为13个,收费项目仅有33个。
  超规定、超范围乱收费。一是已被取消的收费项目照收不误,如消防押金、临街摊担管理费、占道费、道路污染费、特种行业管理费、违章车辆停车费等;二是某些部门自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如扫黄打非保证金每户500元,法制培训费、文化娱乐场所治安管理费每户500—3000元;三是超范围收费,如卫生防疫部门本应对合格者取样不收费,不合格者按规定处罚,但实际是一律按每部门50—180元收费;四是重复收费,如个体工商户的治安管理费,文件规定是每户每年30元,而实际是每户每月30元,派出所、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层层收取。
  违规违法收费。有收费不登记、“白条”收费等。某管委会向一个体户收取1997年度电力增容费,2000元中就用“白条”收取了1000元。某发廊在交特种行业管理费1000元时,只给30元票据。还有连条子都不打就收费的。某部门1997年收6万元,1998年1月—3月收取16万元,仅在笔记本上加以记载。
  众多权力部门在收费以外还有各种各样的“揩油”行为。某部门于1997年8月—12月在同一个娱乐场所唱歌、跳舞14次,应交费1706元。老板去结账时,对方说:“你咯还不懂,你做过生意吗?我们跳舞什么时候出过钱?”某部门1997年到一个体户处搞了9次检查,每次工作时2—3人,但一到吃饭时就变成10多人,老板仅招待这一个部门的吃喝费用就近4000元。另外较普遍、较严重的一种税外费就是报纸杂志费。如某茶楼1997年共支付各种报纸杂志费4300元,仅消防报就订了15份。
  党中央、国务院三令五申禁止乱收费,但有一些部门就是有令不行,这说明在措施上还不得力。我认为,要有效地制止乱收费行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卡》、《收费登记卡》制度能提高收费项目的透明度,应继续坚持;二、加大行政监察力度,由各级监察部门对收费情况开展经常性的执法监察,随时对违规、违纪、违法者进行处罚;三、加大审计力度,杜绝“小金库”的存在,对违纪资金坚决予以没收,使乱收费的部门无利可得;四、强化组织部门的考察力度,对不听招呼,长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部门领导给予降职、撤职处理。
  湖南湘潭市国税四分局 刘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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