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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计量不准 也应加倍赔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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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03
第11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事中有法

  商品计量不准 也应加倍赔偿
  郑小兵 陈建军
  1997年8月,方某到市商业大楼购买了一条金项链,发票上标明是18K金,重5克,价格为2400元。方某把项链买回后,怕是假货,就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经鉴定,项链成色没有问题,但重量只有4.2克。为此,方某找到商业大楼经理,要求赔偿4800元钱。经理认为,项链成色没有问题,只是计量不准确,因而金项链不是不合格产品,不同意双倍赔偿,只同意补足项链的重量。方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市商业大楼赔偿4800元人民币。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业大楼销售给方某的金项链虽然成色没有问题,但其计量不准,应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遂判决市商业大楼赔偿方某人民币4800元。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商业大楼经理认为,销售的商品只要成色没问题,只是计量不准确应算是合格产品,这其实是一种错误的观点。根据我国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规定,产品须有规格、型号、重量等文字说明。可见,数量是质量的重要组成部分,计量不准,就是商品质量不合格,因此计量不准确的商品也是一种不合格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七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该法第二十七条还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本案中,商业大楼销售的金项链,是计量不准的不合格产品,明显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上述规定。
  此外,商业大楼以计量不准确的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来销售,明显是一种对消费者的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的规定,这家商业大楼应赔偿给方某双倍金项链的价格,即应赔偿给方某人民币4800元。
  在此,我们提请消费者注意:对计量不准确的不合格商品,也可向销售者按全部商品价格的双倍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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