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谨防另一种“花钱买平安”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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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03
第9版(社会周刊)
专栏:一家之言

  谨防另一种“花钱买平安”
  王勇
  花钱买平安,本是保险行业的一句既通俗易懂又形象贴切的常用语。然而,如今在经济领域中却出现了另一种“花钱买平安”的现象。
  在财税、审计等经济监督部门开展的专项检查中,对一些偷逃税金,乱收乱支,严重违反财经法规的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除按规定将其违纪资金、罚款如数上缴外,还应视情节,追究单位领导及直接责任者相应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但是,实际执行情况与此却大相径庭,往往偏重于对违纪单位的经济处罚,而较少追究违法违纪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似乎交了钱(其实这钱本就该交),违法违纪责任人员就可以化险为夷,平安无事。用“花钱买平安”来形容,可谓恰如其分。
  诸如此类的“花钱买平安”者,之所以能够如愿以偿地得到不被查处的“平安”,个中原因,或认为违纪不为私,出了问题,自然该由集体负担,“公事公了”;或是说情干预、包庇袒护严重,依法查处阻力大;或是部门间缺乏有机配合,查处难落实……凡此种种,不一而足。但从根本上讲,还是少数执法者不能严格依法办事,存在诸如反正国家、集体利益遭受的经济损失已追缴,对个人查不查处无所谓等错误观念。
  对违法违纪者心慈手软,宽容姑息,就是对纪律和法律的亵渎。监督检查人员应切实维护财经纪律的严肃性,严格按照法规、政策规定,该缴的违纪资金要如数追缴,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要坚决追究,决不可给违法违纪责任人员留下逃避查处的可乘之机。要做到这些,既依赖于监督检查人员实事求是,严肃认真,依法处理,又离不开各级政府及纪检、监察、司法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和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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