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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有关规定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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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09
第2版(经济)
专栏:

  就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有关规定
  本报讯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在北京发布《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根据这一《规定》,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将被给予最高为行政开除的处分。
  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这一《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金融秩序,严肃金融纪律,惩处、制止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定》指出,根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不同的性质和责任,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将分别给予行政开除、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记大过、行政记过、行政警告等处分。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造成资金损失,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业务部门负责人要从重处分。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经营,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规定》所列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主要有:金融机构在法定的会计账册以外另立会计账册从事账外经营,金融机构违反利率政策和管理规定,擅自提高、降低或变相提高、降低利率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保险公司擅自或变相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标准;金融机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人民银行分、支行越权批准设立金融机构;金融机构对明知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进行违章承兑、贴现或保证的;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开立明知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或违反规定出具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金融机构违反分业经营管理规定,办理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审批而未经批准的金融业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城乡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直接或间接方式使资金进入股票、期货市场;金融机构违反现金管理规定办理支付,允许单位或个人超限额提取现金,支持单位或个人利用信用卡、银行卡超限额透支套取现金;金融机构明知是单位公款仍以个人名义开立储蓄账户办理存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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