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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国企下岗职工转岗再就业 甘肃制定四条优惠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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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07
第1版(要闻)
专栏:落实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 保障和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

  鼓励国企下岗职工转岗再就业
  甘肃制定四条优惠政策
  本报兰州6月6日电 记者陈伟光报道:甘肃省今年国企下岗职工预计将达到15万人,加上失业人员,共有20万人待安置。甘肃省计划今年安置其中的60%,为达此目标,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鼓励国有企业利用现有的场地、设施、技术等生产经营条件,发展多种经营,分流安置下岗职工。新办企业和劳服企业当年安置率达60%以上的,自盈利之日起,3年内免征所得税;其上缴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地方征收的营业税、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由同级财政4年内先征后返。
  ——鼓励社会各行业单位吸纳下岗、失业者。用人单位安置再就业职工达到新招人员总数的30%以上,并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可从再就业资金中一次性拨给用人单位安置补助费。用人单位安置其他企业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达到原职工总数1%以上的,每增加1%,3年内每年减征所得税1.66%。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愿结合、自筹资金,兴办各种类型的小企业。工商、税务、城建、卫生、房产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降低注册资金,简化申报手续和申报内容。开业一年内减免工商管理等行政性收费。金融机构对符合产业政策、产品适销对路的小企业,给予一定数量的贷款支持。
  ——鼓励下岗、失业人员承包开发荒山、荒坡、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副、渔业生产。这类人员可享受国家对农业的扶持政策,经税务部门批准,自取得效益之日起,3年内免缴土地使用税、营业税、所得税、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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