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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有义务赡养老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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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10
第9版(社会周刊)
专栏:社会短波

  子女有义务赡养老人
  我市唐庄镇南社村的李长玉老汉已年逾古稀,老伴早年去世,两个儿子均成家立业。有人见李老汉孤身一人,便为他提媒。老人冲破世俗观念,又续娶了一个老伴,相互关照,共度晚年。但岁月不饶人,近两年李老汉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日见困难。老人找到两个儿子,要求他们尽赡养义务,两个儿子却以“父亲已经再婚,给他钱物怕继母花掉”为由拒绝了。李老汉无奈便将两个儿子起诉到市人民法院。
  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责成唐庄镇人民法庭审理。李老汉的两个儿子被传唤到法庭后,主审法官对他们不赡养老人的行为进行了批评,然后又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向他们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及婚姻法,言明老人再婚,子女仍应尽赡养义务,不赡养老人与法与情相悖。法官的劝导使李老汉的儿子有所悔悟,他们同老人达成了赡养协议:每月负担老人白面12.5公斤,生活费10元,食油半斤,并承担老人的医药费及护理责任。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老年人丧偶后再婚既合情合理又合乎法律规定,作为子女因老人再婚而拒绝承担赡养义务,从法律、道德角度来讲都是站不住脚的。
  河南卫辉市人民法院研究室 王伟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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