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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对制假售假不追究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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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10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来信)
专栏:质量连着你我他

  追究对制假售假不追究者
  当今市场上假冒伪劣商品之所以屡禁不止,关键之一是执法部门执法不严造成的。《产品质量法》明确规定: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技术监督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这些部门各尽其责,互相配合,心中时刻装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假冒伪劣商品在市场上就没有立足之地。然而,在有的地方该立案调查的不立案调查,该没收违法所得的不没收,该处罚的不处罚,该吊销执照的不吊销执照,听任假冒伪劣商品继续生产、扩散。
  依我之见,对生产、销售假劣商品,该追究没追究而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严格按照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追究责任,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犯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的,应根据不同情况,依照徇私舞弊罪或比照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黑龙江肇东市明久乡 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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