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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村务公开中的监督机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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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10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来信)
专栏:观察台

  强化村务公开中的监督机制
  近几年,各地农村逐步推行村务公开,密切了干群关系,加强了廉政建设,对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我们也了解到,部分乡村“犹抱琵琶半遮面”,只公开那些没有问题或问题不大的事情,而对群众意见大的热点问题则遮遮掩掩不愿公开。比如,对群众最关心的财务问题只公布几项大的收入支出项目,具体支出账目群众无法知晓;有些乡村人前人后两本账;还有些地方的公开栏形同虚设。这种半公开、假公开,不仅使村务公开没有达到预期的目的,反而引发了新的矛盾和问题。最近,我们就这一问题进行了调查,感到一些地方之所以存在半公开、表面公开实际不公开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村务公开程序本身缺乏一套强有力的监督机制。
  监督机构没有相应的保障。村民代表议事会、村民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是实施村务公开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村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但在我国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中未对这几个由村民代表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的法律地位作出规定,在实际工作中这几个监督机构很容易受人为因素的左右。
  监督机构缺乏相对独立的组织保证。多数村民代表议事会、村民监督小组和理财小组没有负责人,其活动由基层党政领导指挥。个别地方干脆由党支部书记兼任村民代表议事会的负责人。在农村实际工作中,村委会的事务,包括财务开支直接受命于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既管村务,又管监督,等于自己监督自己。三个监督机构起作用的大小,实际上取决于党支部书记个人品德素质的高低。
  监督机制缺乏必要的保证措施。有些村设立三个监督机构后也制定了一些制度,如村民代表议事会参与讨论村中重大事务,村民监督小组监督村务公开,理财小组要审查账目等,可这些制度能否落实却没有保证。比如,村委会对村中重大事务有意或无意不让村民代表议事会参与怎么办,财会人员不把全部账目交由理财小组审查怎么办,都无规定。这样,尽管制度上了墙,但村务公开仍可能流于形式。
  针对村务公开中监督机制不力的问题,我们认为,必须从法规和具体措施上加以解决。
  河南省政策研究室
  刘本在 许志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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