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1阅读
  • 0回复

正确认识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对江苏新沂市人大纠正一起法院错判案的调查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10
第9版(社会周刊)
专栏:社会调查

  正确认识人大对司法工作的监督
  ——对江苏新沂市人大纠正一起法院错判案的调查
  本报记者 李有存 傅昌波
  社会
  调查
  编者按:对政府及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是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之一。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视察等方式,对司法机关执法情况进行监督,取得了许多好的经验。但这方面工作还需要不断加强,监督工作依然是人大工作的薄弱环节,人民群众要求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监督。为了加大监督力度,有些地方人大从案件入手实施法律监督,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今天刊登的江苏徐州市、新沂市两级人大纠正新沂市人民法院一起错案的记者调查,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
  1995年8月至1998年1月,江苏省徐州市、新沂市两级人大依法对新沂市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经济合同纠纷案进行监督,最终纠正了这起因办案人员主观偏袒、法院违反法律程序等原因而造成的错案,并依法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审判员作出了撤销职务的决定。徐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仰珍日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案件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一种有效方式。”
  联营合同引发一场官司
  1993年8月18日,新沂市亚欧电子工业公司(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注册)负责人曹和平和该市飞宏实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宏业签订了一份联合生产销售协议书。协议签订后,曹和平认为亚欧公司未经注册,不受法律保护,便于协议签订后第三天,即当年8月20日,与赵宏业又重新签订了一份购销生化分析仪协议书。这份合同是曹和平以经过注册的新沂市欧亚电子工业公司(该名称与前述的“亚欧公司”名称十分相似)法人代表的名义与赵宏业签订的。重新签订的协议书规定:“双方一致同意,8月18日合同无效。”
  合同签订后,两家公司在联营活动中出现纠纷。负责推销生化分析仪的飞宏公司发现产品不好卖,要求生产商欧亚公司补偿,但双方未达成协议。1995年6月,为达到让欧亚电子工业公司承担全部损失的目的,新沂市飞宏实业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宏业伪造了一份“联营合同”,这份“合同”的甲、乙双方分别为新沂市飞宏实业公司和新沂市亚欧电子工业公司,签订日期为1993年12月14日。然后,赵宏业以此为依据向新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沂市欧亚电子工业公司向其返还财产、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4.9万元。
  法官偏袒判决显失公平
  新沂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曹和平即向法庭指出原告赵宏业起诉的唯一依据———即12月14日合同是伪造的,要求对该合同中“曹和平”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由于新沂市法院个别法官对原告的主观偏袒,一审法庭对这一正当的请求未予采纳。
  庭审中,原告赵宏业又匆匆忙忙地向法院递上了那份已经作废的1993年8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并要求法庭以此合同为依据判决满足他在原诉状中提出的请求。被告曹和平一再向法庭申明,双方已在1993年8月20日签订的有效协议中明确约定将8月18日所签的协议作废,并在法庭上出示了8月20日合同证据。但由于种种原因,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审法官没有对曹和平的答辩进行核查。在他们也认为作为原告赵宏业起诉依据的12月14日合同的真实性值得怀疑的情况下,法庭最终以赵宏业在庭审时才提出来的8月18日协议为依据,判决曹和平败诉。
  违法办案错判难以纠正
  面对显失公平的判决,被告曹和平收集了大量证据,于1995年8月到新沂市人大上访,请求人大对此案给予监督。新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题听取该案的汇报后,建议法院对本案复议,并要求法院认真对待几份合同的鉴定。
  在再审过程中,新沂市法院有关人员采取了一些抵制的手段对待人大的监督。具体承办该案的经济庭副庭长郝建华对待原、被告采取了两种不同的态度和标准。一是再审中严重违反诉讼程序,没有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只简单地将一审判决书中的赔偿部分作了一些改动,便作为再审判决。二是被告曹和平请求法院鉴定12月24日合同的真伪并向法院交了1000元鉴定费后,法院却以“曹和平会写多种字体”为由,不向当地鉴定部门提供必要的送检材料,致使鉴定最终没能做出结论。三是曹和平将8月20日的协议提供给法院后,郝建华竟将这份协议原件直接交给了原告赵宏业,由赵宏业本人私自送到北京市某机构做所谓的“鉴定”。1996年2月6日,该机构某鉴定人以个人名义打了一个“收鉴定费1000元”的白条后,为赵宏业出具了“8月20日合同是伪造合同”的结论书。郝建华为了使赵宏业私自搞的鉴定结论具有法律效力,便以新沂市人民法院的名义于1996年2月15日为赵宏业补办了鉴定委托书,并向北京市某机构补寄了7份送检材料。然后,郝建华又欺骗法院审委会说,这次送北京鉴定是法院独立办理的,致使审委会再次作出错误的决定。
  人大监督终于真相大白
  在新沂市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后,新沂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依据已经掌握的充足证据认为此案属错判案的可能性极大,征得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同意后,他们成立了专门调查组。
  调查组排除了种种干扰,委托新沂市公安局将关系此案要害的8月20日合同和12月14日合同一并送公安部进行权威鉴定。1996年6月26日,公安部出具了(96)公刑鉴字第1678号鉴定书,表明:1993年12月14日合同上“曹和平”的签名是他人伪造的,而1993年8月20日合同确系双方所签订。至此,这起经济合同案件的孰是孰非已经一目了然。
  1996年9月10日,新沂市人大常委会向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此案。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认为新沂市人民法院再审违反了法定程序,即批转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处理。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调查后依法就此案向徐州市人民法院提起抗诉。1997年2月18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此案,并于1997年10月23日下达了(1997)徐经再终字第11号民事裁定书:撤销新沂市人民法院对此案的一审和再审民事判决;驳回原告新沂市飞宏实业公司赵宏业的起诉。
  鉴于郝建华在该案中枉法办案的事实,1998年1月4日十一届新沂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定:撤销郝建华新沂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副庭长及审判员的职务。
  法律监督必须加大力度
  此案当事人曹和平对记者说,如果不是徐州市、新沂市两级人大对此案实施监督,他不知道自己何日才能讨回公道。新沂市人大的工作人员深有感触地说,司法机关的执法情况主要体现在已经办理或者正在办理的具体案件中。从该案的实际情况分析,如果新沂市人大不对具体案情进行调查,对新沂市人民法院再审时没有依法重组合议庭、办案人员枉法审理等问题是不可能了解的。法律赋予人大的监督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在采访中,新沂市人民法院的一些同志也向记者陈述了他们的意见。他们认为,人大涉及具体案件监督可能会妨碍法院独立办案。对于这种疑虑,徐州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表示,我国法律规定司法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同时也要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两院”的工作实施法律监督。把人大的法律监督当成行政干预,是一种不正确的认识。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