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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严治党应以党内民主作保证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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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09
第10版(理论)
专栏:思想纵横

  从严治党应以党内民主作保证
  田力夫
  从严治党,是十五大确定的现阶段党的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针。怎样才能做到从严治党?党的建设理论和党的发展实践表明,从严治党不能只靠少数领导干部和领导机关,必须依靠全体党员的力量。就是说,要有党内民主作保证。
  党内民主是无产阶级政党的一项基本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按照列宁的说法,党是根据民主原则组织起来的。党内一切事务由一律平等的全体党员直接或者通过代表来处理。必须让全体党员就整个组织所关心的问题能独立地发表自己的意见。概括地说,党内民主就是全体党员依照党章共同行使党内权力。这样一种组织制度和组织原则,从根本上保证了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的性质,也是落实从严治党方针的基本保证。
  只有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才能有效地督促和提高党员履行党员义务的自觉性。从严治党,必须从每一个党员抓起,从履行党员义务抓起。怎么“抓”呢?仅仅靠硬性的管理是不够的,应该调动党员自身的积极力量。这就需要把党员当作“治党”的主体看待,而不是仅仅当作“治”的对象。按照党的原则和党章的要求,切实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使广大党员真正感觉到自己是党的主人。只有这样,他们才会在党的生活中真正像“主人”那样,积极地履行自己的义务,从而使从严治党成为全体党员的自觉行动。
  只有加强党内民主建设,努力形成民主的权威,才能有效地防止和克服党内各种不良现象,从思想上政治上组织上巩固党。江泽民同志说:“一个执政党,如果管不住、治理不好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后果不堪设想。”这些年来,某些地方的党组织威信降低,群众意见大,就是因为没有“管住”那里的一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这些人干坏事,靠的是手中的权力;他们唯一惧怕的,是比他们手中权力更大的权力。如果他们的上级被蒙骗了,或者和他们是同类人,那就“无药可治”了吗?当然不是。这“可治之药”,就是党内民主。在党内民主的条件下,任何党员领导干部的决策活动和领导行为,都在全体党员以及党委的参与和监督之下。一般地说,通过党委集体领导和民主监督,违法违纪行为大都会得到及时的发现和解决。即使当时不能及时发现和解决,也不至于使它毫无阻碍地蔓延开去。应该相信,我们党的大多数党员和干部是好的,有明辨是非和纠正错误的能力。以此为基础形成的党内民主,具有极大的权威性,有力量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正因为党内民主是从严治党的重要基础,所以十五大报告特别强调在党内“要进一步发扬民主,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充分发挥全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了把党内民主建设切实抓紧抓好,第一,应在全党加强党内民主教育,增强党员的民主意识。使全体党员知道,每一个党员都有依照党章参与和管理党内事务的权利和义务。这个权利,不能剥夺;这个义务,不能推卸。第二,疏通和拓宽党内民主渠道,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应根据党章规定的每项权利的具体要求,制定相应的落实措施。当前要特别注意使党员对党内事务有更多的了解和参与。只有把党的有关真实情况及时告诉党员,使党员参与相关决策,才能进一步激励广大党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进而投入到从严治党的行动中去。第三,以改革为动力,健全和完善党内民主制度。应着重在党内民主的制度建设上下功夫,特别要加强民主决策制度、民主监督制度的建设。第四,党内民主建设必须坚持正确的方向。为了不使党内民主建设偏离正确轨道,必须明确其目的性,即一切为了实现党的纲领和党的路线,为了调动、引导、保护和发挥广大党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必须在党的纪律和党章规定的范围内,紧密结合党组织的职能和党员的权利、义务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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