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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如何实施有效监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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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09
第11版(党的生活)
专栏:本期聚焦

  国有企业,如何实施有效监督
  丁品余
  继于志安、李邦福、刘佐卿及首钢连续发生邵军、周北方等5起经济大案之后,不久前又传来云南红塔集团董事长、玉溪卷烟厂厂长褚时健在功成名就之后,在将要退居二线之时,利用手中权力疯狂吞噬国家资产,最后从高高的“红塔山”上坠落下来的新闻。
  人们在议论这些新闻的同时,也在探寻一些厂长经理违法犯罪的原因。原因可以找出若干条,他们不讲政治、不讲正气、不讲学习,没有树立正确的“三观”,这些当然是根本,是关键,是许多教训中普遍的共同的东西。
  但是,仔细一想,应当汲取的教训好像远远不止这些,这些厂长经理之所以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在诸多原因和教训中有以下三条值得重视、研究。
  原因之一:厂长经理现行管理体制上的种种弊端给经营者造成了滥用职权的可能性,导致出现经济犯罪。原武汉中国长江动力集团的于志安、原安徽省烟草公司蚌埠分公司的李邦福、原黑龙江省石油公司的刘佐卿以及最近红塔集团的褚时健等等,这些人除了是名人之外,都身兼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厂长、局长等要职。在目前企业股份制改造中,这种“两块牌子一个门,三顶帽子一个人”,甚至“三块牌子一个门,五顶帽子一个人”的“二合一”、“三合一”,多种权力集于一人的状况越来越多。混合型权力可能便于集中指挥,统一领导,但权力过分集中于一个人而监督十分薄弱的情况下,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于志安出国如同天马行空,独来独往。今天在公司,明天从纽约打来电话,几千万元的外资项目别人一概不知,他就拍板定夺。原黑龙江省石油公司总经理刘佐卿非法向国外转移资金达1亿元之多,公司财务竟没有这笔账。这些事实说明,在一些企业,内部监督不是靠法制靠制度,而是仍然取决于企业经营者监督意识和监督机构负责人的个人权威,凭借个人道德良心准则是靠不住的。
  原因之二:改制中对企业“内部人控制”失去控制,不仅造成企业效率低下,资源浪费,而且给经营者侵害国有资产权益带来了机会,我国企业改革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一直是沿着放权让利这根主线进行的。在看到这种措施给企业带来生机和活力的同时,也应当看到放给企业经营者的自主权事实上有不少已经落到企业内部人手中。试想,一个企业经营者事实上具有对投资、利润、福利、人事等多方面使用安排的控制权,而掌握控制权的内部人又不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他们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很可能是冲突的。在这种状况下,内部人会利用职权来谋取私利或者与不法分子合谋甚至发生贪污贿赂等犯罪行为。比如武汉长动集团董事长于志安,蚌埠卷烟厂厂长李邦福,广东食品工业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谢鹤亭等经济犯罪案件说明,不少企业事实上已经成了失去控制的由内部人控制的企业。于志安神不知鬼不觉地卷走巨额美元在菲律宾开了私人电厂,褚时健贪污私分公款355万美元,其中个人贪污170万美元,刘佐卿向国外转移资金1亿多元,然后携带一家8口逃到国外。不仅如此,内部人控制了企业,还可能拿国家或股东的资本去搞冒险投资,赚了钱归自己,亏了本由国家或股东兜着;内部人控制的企业,经营者可以不顾负债经营的困境,大量耗资,挥霍浪费;还可能把企业利润转化为工资、奖金、福利甚至私设“小金库”。因此不解决企业“内部人控制”的问题,就有可能导致企业新一轮的腐败。这是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
  原因之三:忽视了管好用好企业一把手,没有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由此而来的消极作用应给予重视。比如,董事长、经理利用职权自己经营,或为他人经营,获取非法利益;比如,一些厂长经理将本企业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单位采购商品,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亲友经营单位销售商品;再比如,企业一把手掌握总会计师或财务负责人任命权,造成厂长经理会计人员少数人控制企业财务,导致财务几本账……
  十几年企业改革实践,已经明确地给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思路: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选好管好一把手,并对企业经营者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由此形成企业的制衡监督体制。一把手自我约束力越大,自我管理越严,行为趋向越合理、合法,企业参与市场竞争、求得自身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就愈强。解决国有企业经营者中存在的问题,最根本的还是要朝着建立、完善制约机制这个基础目标,加快改革的步伐。
  (作者单位:中央纪委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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