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3阅读
  • 0回复

最高检察院通知要求检察机关 自觉接受全国人大代表监督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10
第3版(政治·法律·社会)
专栏:

  最高检察院通知要求检察机关
  自觉接受全国人大代表监督
  新华社北京六月九日电 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发出通知,要求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强同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主动地、自觉地接受监督,依靠人大代表改进和加强检察工作,建设好检察队伍。
  通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把同全国人大代表的联系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要协助高检院做好同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联系的工作。同全国人大代表联系的内容主要是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听取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办理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和过问的具体事项。联系的主要形式是,邀请全国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走访全国人大代表;邀请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专门座谈会、工作汇报会。
  通知要求,对全国人大代表就检察工作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要列入督办事项,直接或交由有关省级人民检察院限期办理,不得层层下转。办理情况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统一向有关代表反馈并继续听取意见。对全国人大代表转交、转寄的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有关人民检察院应当认真处理,涉及具体案件的,要按管辖规定办理,并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和报告案件办理情况,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及时向人大代表反馈。
  通知指出,全国人大代表依法视察工作时,接受视察的检察机关应当做好充分准备,热情接待,全面、认真地汇报工作。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要耐心解答,对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虚心接受并及时改进工作。
  通知说,全国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提出约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时,被约见人要及时接待,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虚心听取意见,诚恳地回答代表提出的问题,对于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事项,也要先接谈,讲明情况,并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根据通知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各省级人民检察院都要确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负责同本地区的全国人大代表联系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每年将同全国人大代表联系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写出专题报告。通知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加强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系的工作,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制度。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