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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知识经济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纪念著作权法实施七周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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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12
第5版(教育·科技·文化)
专栏:

  为知识经济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纪念著作权法实施七周年
  国家版权局局长 于友先
  1991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正式实施。从那时到现在,一个非常引人注目的情况是,知识经济从概念到实践越来越得到普遍认同,与之相适应,人们在考虑和研究知识经济得以健康发展的法律和社会环境时,也把著作权的保护问题置于了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近年来,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到来,知识经济正在逐步取代第一产业和第二产业,成为经济社会格局中居于主导地位的经济形态。众所周知,知识经济的主要资源就是“知识”,知识所有权的法律地位已经成为知识经济最重要的法律关系,知识拥有者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是否得到有效的保护,已经成为知识经济发展的法律环境中最重要的因素,著作权保护与之都有着最直接和最密切的联系。
  我国的《著作权法》从实施到现在已经整整7年了,在社会各界人士的关心和支持下,通过著作权保护工作者的不懈努力,我国的著作权保护制度正在日臻完善。
  一、著作权法律体系逐步建立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著作权法》,国务院相继颁布和批准颁布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去年颁布的新刑法,增加了侵犯著作权罪。为保障《著作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国家版权局近年来颁布了一系列配套的行政规章,如《演出法定许可付酬暂行标准》、《对侵犯著作权行为行政处罚的实施办法》、《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等,逐步完善了我国著作权法律体系。
  二、著作权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力度加强
  7年来,我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建立了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行政执法力度不断强化。国家版权局建立了版权认证登记制度和涉外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合同登记制度。几年来,已登记出版、复制境外音像制品4000件、图书4000种;认证境外音像制品6000件。各地办理作品自愿登记近5000件。计算机软件受理登记量增长较快,平均每年递增25%,最高达51%,1997年一年的登记量是1992年年登记量的近5倍。
  近几年,各地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加大了执法力度,与新闻出版、公安、工商、海关、文化和广播影视等部门,特别是和各地“扫黄”办公室密切配合,广泛开展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各类盗版活动,先后关闭了有严重侵权盗版行为的10家光盘厂,挖出了地下光盘生产线60条。据不完全统计,这两年内收缴销毁侵权盗版图书、音像和软件制品2400余万件,仅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就查处案件3400余起。
  三、著作权集体管理和社会管理机构逐步健全
  著作权集体管理就是指作者(或者邻接权人)个人,或者单位(出版社)无法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时,通过集中的方式委托行使权利,权利人将权利托付给有关机构,机构代表权利人独立管理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领域特殊的保护机制。7年来,国家版权局始终不渝地指导推动着版权集体管理、版权代理等机构的工作。截至今年5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登记会员已近1000名,已为作者转递了530多万元报酬。经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版权代理公司已达22家,业务范围覆盖了全国。同时,国家版权局还积极支持中国音像协会、中国版协版权委员会、中国软件联盟等组织的组建和开展业务工作,注意引导和发挥这些服务组织在版权保护中的作用。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由于当时的立法条件所限,的确存在一些缺陷,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程中,在我国全方位开放的过程中,这种缺陷就显得比较突出了。修改现行著作权法,首先是为了使之更加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对著作权保护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其次,是要使著作权保护水平适应进一步对外开放的要求。著作权法的保护水平对我国的投资环境也有直接的影响,在知识经济的条件下,投资人在选择贸易伙伴时,引资国的著作权保护状况,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在国际间多边和单边的贸易谈判中,著作权问题越来越居于重要的地位。如何一方面保护我国版权产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又更好地使国外智力资源为我所用,促进交流与合作,也是我们在修改著作权法的过程中要认真加以考虑的问题。
  这次修改著作权法主要有两部分内容:一是实施著作权法以来需要解决的实践问题。如:著作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及权利义务;著作权侵权认定、禁令、赔偿原则;行政处罚的范围;法人作品、职务作品和委托作品的界定等。二是使我国的著作权保护达到我国在加入国际公约时所承诺的水平。
  有法可依固然重要,但执法必严才具有决定性的意义。我们将继续加大打击盗版的力度。国家版权局将组织和调动权利人的力量,建立政府和民间相结合的反盗版联盟。国家版权局准备分别在音像业、软件业、出版业建立反盗版网络,帮助权利人树立保护自己利益的意识,增强自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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