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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的职责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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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10
第12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编后

  母亲的职责
  罗华
  “读者之友”版上个月刚刚结束了征集“献给母亲的一句话”活动,几千位读者借这次机会回忆母亲的关爱,感念母亲的恩德,写下了上万句美好的言辞,也写来了许多感人的故事。我们被读者来稿字里行间流露出的人间真情深深打动。可是,最近我们看到广西德保县读者黄湘云的来信,心情却变得沉重起来。黄湘云的来信向我们展示了一个缺乏母爱的世界。黄湘云和她的弟弟妹妹们在这个世界上苦熬了十余年,并且仍将继续熬下去。孩子们可以忍受农村生活的艰苦,却难以忍受母亲的名存实亡,他们过早地失去了母爱的滋润,这给他们的心灵带来了多大的创痛啊!况且,孩子们十余年生活的贫困,又何尝不是母亲的出走造成的呢?黄湘云的母亲离家,一开始可能确实是为了在外多挣些钱来改变家庭生活的窘迫,但十余年没有挣回什么钱补贴家用,又不愿回乡安心农业生产,不是把几个孩子的生死统统抛到脑后了吗?动物尚知舐犊护犊,而黄湘云母亲的行为却正像女儿质问的那样:“妈妈除了生下我们,还给了我们什么?”如此枉为人母,简直是对母亲身份的亵渎!
  黄湘云的来信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做母亲的职责问题。它使我们意识到,母爱虽然以其伟大高尚为世人赞颂,但这伟大和高尚却实在是靠着母亲一份清醒而自觉的责任感来支撑的。如果抛开了责任不谈,母性就算是人类的天性,也会在纷纭的人世间发生变异。
  相对于母亲的责任,还有一个子女的权利问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法律还规定,如果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消其监护人的资格。枉为人母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也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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