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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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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10
第12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政策法规咨询

  如何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
  我参加了单位住房公积金储蓄,现单位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我如何申请使用公积金?北京市肖跃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住房储蓄资金,其本质是在职职工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即住房工资。住房公积金以属地化管理为原则,专款专用,职工在职期间只能用于住房方面的消费。为保证这笔资金的使用方向,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其管辖的住房公积金的使用有明确的规定。
  使用住房公积金需填写支取申请书,到住房资金归集部门办理支取。住房公积金的使用分为两种。一种是全部支用。即当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出国定居或人事档案退回街道时,可将其账户上的公积金连本带息,一次性全部支走,作销户处理。另一种是部分支用。即在职职工有住房方面消费时,可保留其账户上一个月的公积金交存额,其余全部支取,以后每月必须继续交纳公积金。
  住房方面的消费行为主要包括购、建、大中修自住住房,以及支付房租等。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若采取一次性付款的,可在购房后半年内凭购房合同及发票到归集部门支取。采取贷款方式的,需出示借款合同(同单位签订分期付款合同的,需持房产证或买卖合同、分期付款协议),不定期到住房资金归集部门支取。累计支取额不得超过还贷额。若建造自住住房,需出示乡政府的宅基地批复及购买材料的发票,在半年内到住房资金归集部门办理支取。若大中修自有住房、修缮平房,则需出示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开具的修缮证明及修缮的发票支取。修缮楼房需出示物业管理部门的修缮证明,及分摊到个人的费用发票办理支取。另外,若职工是按合法手续租住的房屋,本人分摊的租金超过其工资收入的5%,可出具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家庭分担人口及租赁本,每年3—4月办理支取。
  北京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归集部包林梅
  应读者要求,本版从本期开始新辟“政策法规咨询”栏目。这个栏目主要向读者介绍、解释一些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与群众关系密切的政策、法规条文。欢迎读者提出问题,我们将尽量邀请权威部门的人士予以解答。
  ——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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