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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视民工违法犯罪问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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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17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之友)
专栏:外来务工青年园地

  重视民工违法犯罪问题
  8000万农民进城务工,为我国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了巨大贡献,这是根本的、主要的方面。但是进城农民工高比率的违法犯罪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为了做到对症下药,我们先从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入手。
  对立情绪。我国城里人和乡下人生活方式、思想观念差异较大,彼此间又相互隔绝,往往因为一些小事发生误会。一些城里人瞧不起农民工,一些失业的城市职工与农民工之间在某些就业岗位上存在着竞争关系,相互间的矛盾、冲突累积到一定程度,有的农民工往往做出针对城里人整体的报复、泄愤行为。
  “单位”失灵。我国有相当数量的法律是以单位为中介作用于个人的,如果没有单位这个中间层次,法律的功效将打折扣。例如,为控制人口的盲目增长,国家通过各个单位在城乡有效地贯彻实施计划生育的政策法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而农民离开原来生活的乡、村,原来单位的影响力鞭长莫及,计划外生育较难控制。
  管理滞后。我国城市的公安、工商、劳动等行政机关,是以计划经济体制下静态的城里人为管理对象而配备人员、划定职能的,面对一下子涌进城里的农民工,显得手足无措,办法不多。进城农民工中,有的无固定住所,也不办理暂住手续;有的无正当职业,靠偷、骗、抢、卖淫谋生。由于管理跟不上,这些都极易逃过有关部门的监管、处罚,非法行为的轻易得手,又进一步强化了他们实施犯法犯罪行为的动机。
  法律意识淡薄。乡下人大都生活于熟人社会,与法律相比,风俗习惯、社会舆论、社区规范等更有效地控制着人们的行为。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做出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日后很难混生活。而农民工一旦进入城市,这些约束都不复存在了,加之城市高消费生活的巨大诱惑力,使少数农民工铤而走险。
  冲突得不到有效缓解。尽管我国各级政府、司法部门的大门对任何人都是敞开的,但农民工进城后人生地不熟,一旦与城里人发生纠纷,即有求告无门之感,最后不是忍气吞声,就是恶性报复。假设点着了去年“9·12”晋江大火的罪犯徐廷建,当初能通过合法途径及时解决厂方拖欠工资的问题,绝不会出此下策。
  造成进城农民工高比率违法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除了提高农民工的素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本身也有进一步完善的必要。
  调整法律机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根据供求变动、利润趋向,实现生产要素的最优配置,要求资金、物资和劳动力的自由流动,计划经济体制下法律机制已不能满足实际的需要。应逐步取消单位这一中间层次,使公民直接成为权利义务的主体,适应陌生人社会的需要。在继续加强公民思想道德教育的同时,把法制作为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还要从法律机制上保证进城农民工能充分发表意见,使他们有维护自己权利的有效途径。
  改变执法方式。适应大量的、频繁的人口流动的需要,建立动态的行政管理模式。各级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树立公仆意识,在加强管理的同时,多了解进城农民工的疾苦,多为他们办实事,办好事。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刘风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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