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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回扣须标本兼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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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22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药品回扣须标本兼治
  本报记者 李丽辉
  现在去医院看病,不少患者感到医院乱开药、开“大处方”的现象比过去减少了。这一方面是由于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化,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则与国家有关部门共同整治药品市场、狠刹药品回扣风有很大关系。
  根据国务院的部署,由国家工商局、卫生部等六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的全国整治药品回扣等违法行为工作,已经开展了近两年时间,取得了明显成效,使药品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行业风气有了一定好转。
  据不完全统计,从专项整治开始到1997年10月底,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卫生行政部门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案件50030件,查处无证照或证照不全非法经营药品案件17156件,取缔无证照经营药品非法经营户14625户,停业整顿2509户,卫生行政部门吊销许可证301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552户。
  目前,绝大多数医药生产销售企业和医疗机构都针对在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修改或制定了内部管理制度,加强了内部的制约、监督和管理,如医院普遍设立了药事委员会,加强了药品购销的审核监督。
  药品回扣虽逐渐被遏制,但药品销售中的折扣不规范问题却很突出。折扣虽然有多种称谓,但其基本的法律含义就是“减价”,因此,折扣在财务处理上应当是给予折扣方要直接冲减销售收入,收受折扣方要直接冲减购药成本。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折扣的财务处理上仍存在诸多问题,如给予折扣方不冲减销售收入,有的从销售费用或科研费用中列支,有的则以会议费、赞助费、广告宣传费等名目支付,有的以实物支付,不仅不冲减销售收入,反而将其打入自己的成本;同样,收受折扣的也不冲抵进货成本,有的计入其他收入,有的作为应付款挂账,还有的进入其他财务账,使折扣成为可以自由支配的额外收入。
  折扣的财务处理不规范,加大了购销双方的成本,抬高了药品价格,使折扣丧失了固有的“减价”的法律意义,演变为回扣或商业贿赂。如此折扣大战,同样会导致甚至加剧医药市场的不正当竞争。
  虽然国家明确规定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药品经营企业不得承包给个人,不得转让、出租证照,但是一些地方企业以各种形式个人承包个体挂靠经营药品的现象仍然存在。如:厂家滥设办事处,私聘代理人从事经营活动;药品批发企业承包给个人经营;药厂或经销单位在销售药品时实行经费大包干,从而使销售人员以回扣手段推销药品更方便、更隐蔽。
  另外,当前医疗机构主要收入来源是药品销售收入和仪器检查费,其中与药品有关的收入占医院业务收入的50%—60%。这种补偿机制既不利于鼓励提高医疗技术服务水平,也使有些医院出现了开大处方、卖高价药等问题,甚至以所谓“折扣”的高低决定是否进药,损害了患者的利益。
  总的来看,整治药品回扣,规范医药市场秩序,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专项检查只是刹风治标的权宜之计,要根本解决药品回扣问题,还需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同时完善医疗体制改革的配套制度和措施。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药品回扣,创造良好的医药市场秩序,保护广大群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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