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6阅读
  • 0回复

严密监管银行信贷——记法国国家信贷委员会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23
第7版(国际)
专栏:西欧金融监管系列报道之二

  严密监管银行信贷
  ——记法国国家信贷委员会
  本报驻法国记者 果永毅
  法国在银行信贷监管方面具有比较完备的法规体系,近年来,它还在继续完善这方面的立法。法国信贷机构的不良债务比例不断下降。据法国国家信贷委员会的报告,1996年度比1995年度降低了9.4个百分点。法国全国的贷款总额连续几年递增,1996年达到18.25万亿法郎,比1995年增加5.25%。
  法国国家信贷委员会由法兰西银行行长和经济财政部国库总裁共同领导,负责对全国的信贷机构进行监管。具体工作由该委员会下属的总秘书处实施。
  信贷委员会的职责在于保证使证券管理公司以外的所有信贷机构严格遵守银行、金融法规委员会制定的各项规章。这些规章的主要内容有:申报资产总额;完善公共服务组织;制定管理规范;严格会计制度及账目整理条例;公布账目文件并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公众提供运营信息;健全信息及内部管理领域的安全监控机制等。对违犯法规的信贷机构,信贷委员会负责进行惩处。
  所有的信贷都含有一定风险,即贷出的款项可能得不到偿还。为了尽量减小这一风险,信贷委员会特别强调信贷机构业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自律精神。在发放贷款时,必须严格遵守4项规定:其一,银行业务人员绝不能轻易相信借贷企业的信誉,从而允许以秘密抵押的方式贷款,尤其不能给第三方造成借贷客户可以信赖并具有偿还能力的假象;其二,贷款必须严格地与借贷方的偿还能力相符,超过偿还能力的贷款往往形成呆账和坏账,对资不抵债而又因循守旧的企业发放贷款,只能造成假象,推迟对其无支付能力的财政状况的评估,助其苟延,且造成新的牺牲者;其三,为了使借贷企业达到预期目标,贷款数额必须够用,一笔贷款如果只够完成工程的一部分,而又没有后续追加的贷款,那么,这笔贷款就不该放出,因为它会使借贷企业中途断绝资金来源,健康的企业会陷于困境,资不抵债的企业会加速破产;其四,贷款必须有助于借贷企业提高其生产能力,在对借贷企业进行考察的同时,应向其提供有益的建议。
  为了有效抵御一般信贷风险,信贷委员会为信贷机构规定了3个最低限度资本金标准:银行不能低于3500万法郎;金融公司不能低于1500万法郎;至于担保公司、某些市镇信用所等小型信贷机构,不低于750万法郎即可。对于信贷机构的自有资金也作了明确的规定,强调其自有资金额必须与经常风险水平相适应。自有资金又分为基础自有资金与补充自有资金两部分。基础自有资金包括资本金、储备金、延期交割贴费及总行风险基金等。补充自有资金包括重新估价储备金、互助保证金等,其总额低于基础自有资金。自有资金的构成必须经过信贷委员会总秘书处的严格审核。所有信贷机构都必须至少以其自有资金的8%作为保证金,以补偿加权风险。
  此外,贷款的风险分散原则也是很重要的。经验证明,贷款的过分集中往往会明显地增加信贷机构的脆弱性,在经济衰退时常常酿成大灾难。
  随着金融活动的日益国际化和现代化,特别是欧元区金融政策的调整,法国信贷监管的范围和方式也在不断变化。在国家信贷委员会每年的年度报告中,这方面的法规都有相应的更动。(本报巴黎电)
快速回复
限200 字节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