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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货手机 何以大行其道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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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8-03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

  水货手机 何以大行其道
  徐江善 彭川平
  个体、国有邮电器材经营单位都“敢”出售水货手机——
  水货手机 水漫“金山”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凡接入国家通信网使用的电信终端设备,必须具有邮电部颁发的进网许可证并贴有进网标志。通过非正常渠道进口的没有入网证或贴假入网证的手机即为水货。
  销售水货手机的现象在国内大城市中普遍存在。一些手机专卖店将水货手机贴上伪造进网标志,公开摆上柜台,其中包括那些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手机。
  水货手机的泛滥使国家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据技术监督、海关等部门介绍,全国手机用户已过千万,其中水货手机约有500万部,每部水货手机流失的税款以1000元计算,国家流失的税款已达到50亿元。
  高额暴利驱使不法分子铤而走险,而有关部门打击却显得乏力——
  漏洞百出 水货猖獗
  由于进出口贸易量太大,海关工作人员不可能检查每个集装箱,只能采取抽检的方式。不法分子于是钻这个空子,通过假批文、假印章等手段,瞒骗过关。
  水货手机能够堂而皇之地摆上个体户和国有商店的柜台,并在国内市场蔓延,缺乏监管是重要原因之一。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人士说:“现在对水货手机没有具体的认定标准,尤其是进网证的造假技术越来越高,很难识别。目前技术监督部门接到投诉都转到国家邮电管理部门处理。无法监管,当然打击就无从谈起。”去年12月,北京的崇文、西城、海淀等区法院都对出售水货手机的销售纠纷作出相差无几的判决:不承认销售水货手机是欺诈行为,只判退机,不支持双倍赔偿。《消法》第五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要处以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一章第四条也有类似规定。而法院只退不赔的判决依据则是《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进行解释的通知》(65号文件)。这个通知规定:“‘销售国家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是指经营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以及其他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水货手机显然不在其中。然而正是由于法院只退不赔的判决,才使水货手机销售商肆意妄为,毫无收敛。
  执法部门形成合力综合治理,还消费者以公道,还法律以尊严,乃是当务之急——
  遏制水货 刻不容缓
  北京市商检局的王连江说,只有具备安全质量许可证,才能进入市场。非正常渠道进入流通领域的水货手机,尽管有些质量上没有问题,但不符合有关规定,没有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即使是合格产品,其销售也是违法的。水货手机进货渠道复杂,其质量、配件和售后服务都没有保证。在北京,一些个体经销水货手机的商店,发现投诉的多起来后,店门关闭,或换一个地方重新开张。消费者找上门来,店主已经易人。
  消费者希望政府能组织专家对水货手机以及伪造入网标志情况进行调研,制定出适应市场情况的检验标准,尽快填补市场监管的空白,使执法人员的查处工作有法可依。近期应组织执法人员对市场销售的手机进行全面检查,遏制水货手机蔓延的势头。坚决查处伪造和出售入网标志的不法分子,加强邮电管理部门对入网标志的管理工作,使走私者无机可乘。
  为维护国家税收,为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对水货手机必须给予坚决打击,使手机市场得到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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