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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忘“以法律为准绳”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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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正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24
第9版(社会周刊)
专栏:编辑絮语

  勿忘“以法律为准绳”
  赵蓓蓓
  “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早已家喻户晓,尽人皆知,可一遇到具体事,有些人、有些部门就自觉不自觉地将法律这根“准绳”抛诸脑后。新余市渝水区欧里供电所擅自停止向该市白梅水泥厂供电一事,就是典型一例。
  欧里供电所也许认为,因原白梅水泥厂欠着供电所的电费,所以供电所断然停止向现在的白梅水泥厂供电理所应当。但他们恰恰忘了,他们向白梅水泥厂供电,依照的是双方签订的《供用电协议》合同,擅自停电则违反了这个合法合同,法人单位就得承担法律责任,依法给予赔偿。
  这一教训值得大家汲取。当今,随着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善,人与人之间、部门之间、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日益明晰,无论个人、部门还是企业,其行为都要符合一定之规,都不能随心所欲,各行其是,用较流行的说法就是要遵守“游戏规则”,谁犯规就要处罚谁。这个“规则”就是法律。唯有依法办事,才能保证社会的有序运转。那种仍习惯于抱着“有权就有一切”、“有理走遍天下”的念头而置法律于不顾、为所欲为的人,不受法律保护,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所以,“以法律为准绳”这句话,光挂在嘴头上、印在脑子里还不行,还得落实到行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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