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季节性降价销售商品是不正当竞争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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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24
第10版(社会周刊·读者来信)
专栏:法律顾问

  季节性降价销售商品是不正当竞争吗?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商场的经理。前不久,我商场为了加快资金周转,对一批春、秋、冬季皮鞋实行季节性降价销售。附近一些个体鞋店纷纷指责我是不正当竞争,请问这样做是否合法?
  湖北读者张刚
  张刚同志:
  你来信所反映的问题属于让利销售是否违法的问题。一般来说,让利销售是正当竞争的手段之一,对促进商品流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有利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由此可见,让利销售合法与否有两项内容:一是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二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从实际情况看,采取让利销售的多是那些具有较强实力的企业。它们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让利销售,吸引消费者购买其商品,迫使其他经营者不惜血本竞相降价让利,而最终将竞争对手“吃掉”。这种让利,短期来看对消费者似乎是“有利”的;但从长期来看则是有害的。竞争过程中,一旦“大鱼”吃掉了“小鱼”,“大鱼”则会以更高的价格把竞争中的损失捞回来。所以,法律规定这种竞争是不正当竞争。
  另外,有些让利销售虽然价格低于成本价格,但因为销售商主观上不具有排挤竞争对手的目的,因而不属于不正当竞争。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几种低于成本价格让利销售的行为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一)销售鲜活商品;(二)处理有效期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三)季节性降价;(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由此可见,你商场在夏季,对一些春、秋、冬季皮鞋实行季节性降价销售,并未违法,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一些个体鞋店业主的指责是没有法律根据的。
  本版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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