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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产业融资须分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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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0 发表于: 1998-06-29
第9版(经济周刊)
专栏:观点

  基础产业融资须分餐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资研究所副研究员王元京
  目前,我国基础产业的发展仍然滞后于整个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调整优化产业结构,离不开拓宽基础产业的融资渠道。但需要指出的是,一方面基础产业属于投资回收较为稳定的战略产业,它的筹资方式既不同于社会基础设施又不同于制造业;另一方面,基础产业内部的投融资效益差别又很大。因此,不能对基础产业实行单一化的筹资政策,而应当在对其进行产业细分之后,根据不同类型的基础产业项目确定不同的筹资渠道。
  完全或基本上由市场定价的基础产业融资
  目前,我国钢铁、建材、化工等原材料产业的生产能力扩张很快,近年来出现了供过于求的状况,已经不再属于国民经济的“瓶颈”部门。国家因此放开了原材料产业的产品定价。这样,这些原材料产业的投入产出活动就基本上纳入了市场调节的范围,其融资活动就应当完全通过进入资本市场来实现。企业既可以通过银行信贷渠道进行间接融资,也可以通过证券市场进行直接融资。当然,上述筹资活动应当由资本市场的供求双方自主选择,不应当输入更多的政府意志。
  由国家定价或部分由国家定价的基础产业融资
  目前,由于我国石油、电力等基础产业部门和社会基础设施仍然属于国民经济的“瓶颈”部门,其产销活动关系着国民经济的宏观平衡。因此,上述产业部门的价格仍然由国家计划制定。为了保证上述“瓶颈”产业部门生产能力的扩张,应当采取特殊的融资政策。
  应当使国家定价的“瓶颈”部门的融资活动更加市场化、国际化。对于国家定价的基础产业来说,在难以通过国内资本市场筹措巨额建设资金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在境外上市发行股票及项目融资等方式吸引外资流入。近年来,我国在电力建设上大胆引入BOT(建设—经营—移交)等项目融资方式,使得几十亿元的外资流入到大型电厂项目。
  应当使国家定价的“瓶颈”部门的融资纳入重点产业投资基金范围。近年来,国家与地方为了增强基础产业与基础设施的投资积累能力与资金配套能力,开始建立了国家与地方两级基础产业与基础设施发展基金。现在的问题是,应当创造条件把两级专项产业建设基金捆起来使用,为需要重点支持的“瓶颈”产业的发展提供定向投入。随着基础设施与基础产业融资规模的扩大,依靠行政手段筹集基础设施与基础产业国家基金的做法越来越困难,应当根据国家重点及优先发展的需要,设立封闭式的中国石油、电力、交通、农业等产业投资基金,除吸引企业法人资金及个人资金外,也可吸收社团法人资金,如养老基金、待业基金、保险基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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